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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龙敏飞
10月9日10时40分左右,3头觅食的野生亚洲象(两头成年大象,1头幼象)被发现落入西双版纳州勐旺乡瑶家村委会大龙山村小组后山一个蓄水池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森林公安、当地乡政府以及云南森林警察总队等多部门组织了上百人的救援力量协力展开了一场特殊“营救”。11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历经48小时,野象被救出并返回森林。
三头亚洲象落入蓄水池出不来,这应该也算是一场“人祸”,因为蓄水池是人为建立的,却没有考虑周围可能会出现野生动物。而最近,另一起事件也备受关注,那就是发生在津冀地区的非法捕鸟事件。这两件事情,完全可以联系在一起来看,因为都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前者对亚洲象的伤害,是“无意识”的;后者对野生鸟类的伤害,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来说,这两种情况,都非常典型。
稍显欣慰的是,两件事情的结果还可以接受。被困的亚洲象,经过48小时的拯救,最终返回了大森林;而津冀地区非法捕鸟事件,则引起了国家林业局的高度重视,已派督导组赴天津及唐山督导整治。但很显然,事后的救济制度再完美,也不是“最优选择”。而这也引申出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有意或无意地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到底该如何避免?如何预防?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谈得上是对野生动物最好的保护。
一般的逻辑,都是寻求于强硬的法律。这,肯定是兜底之举。而我国,也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但因为执行与落实的不到位,才导致“鸟殇”“野生动物之殇”频频发生,如何提高法律执行力,是眼下亟待破解的难题。
除了强硬的法律之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其实应该覆盖更广、想得更多,法律,永远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我们的做法,其实完全可以更加人性化。以此次亚洲象被困事件为例,既然要在野生大象出没的地方建立蓄水池,那么是否可以做一些围挡工作,避免蓄水池成为野生动物的坟墓呢?此外,在有野生动物生活的家园里,我们能不能尽量不要入侵他们的领地呢?若是一定要进入,能不能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呢?这些问题,都值得省思。
“所有人要认识到动物是有生命的,不仅希望不要肆意虐待,而且要致力于建成人与动物共生的环境,在充分了解动物习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待动物。”这是日本《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中阐明制度法律的目的。而这样的说法,也应该是一种社会共识。人与动物、野生动物,应该是共生的关系,那么尊重动物、野生动物的生命,也应该成为一种自觉行动。这既需要法律的兜底,也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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