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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撞伤不如撞死需制度性查漏补缺

(2014-02-27 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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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杜绝撞伤不如撞死需制度性查漏补缺

    /龙敏飞

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2011119日在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有期徒刑15年。2014224日,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26日《北京晨报》)

“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说法在一些司机中的确很流传。一句“把人撞死了,只要赔一次;撞伤了,可能要倾家荡产养他一辈子”的话,让部分司机撞人后迷失了心智,失却了人性,将人二次或多次碾压致死,这种悲剧,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06年,成都都江堰一奔驰车撞倒3岁男童,司机下车倒车将其碾死;2006年,台州肇事司机开车来回五次碾过老太太等。可以说,“撞伤不如撞死”,并不是一句玩笑话,而的确被不少司机践行着。哪怕仅是极个别司机这样做,对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的伤痛。

对于“撞伤不如撞死”之说,有观点就认为,这是谬论,是以讹传讹,并举出了不少的现实例证。一者,在赔偿上,法律专家早已做过比较和分析,大约95%的交通事故,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二者,在承担责任上,撞伤一般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撞伤后再撞死”,则主要是刑事责任上的问题;三者,从道德角度来说,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原则,早已是一种社会共识,“撞伤后再撞死”的做法,必然要遭遇极大的道德谴责、舆论压力。这种分析的确很中肯,也很站得住脚。

不过,一个无法忽略的事实是,理想总是丰满的,而现实总是骨感的。纸上谈兵地说,的确是“撞伤”要付出的成本更低一点,但“撞伤不如撞死”流传这么久,也被一些司机践行着,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就上面的三种情形而言,在赔偿上,还有5%的比例是撞死比撞伤赔偿低;在承担责任上,也要看有没有被警察查出来;而在道德上的风险,同样与有没有被发现有关。由于现实中的确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一些司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发现。对于这样的司机,光有道德上的谴责,其实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承认,“撞伤不如撞死”之所以有滋长的空间,制度规范上的缺陷,仍然是存在的。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有了明确的说明,但根据该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光算经济账,司机的“人性之恶便可能暴露出来。

因此,要想杜绝“撞伤不如撞死”的恶念,就必须从制度规范上进行查漏补缺。首先,完善法律规定是治本之策。其中最迫切需要提高的,自然是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要拉开和“撞伤”之间的赔偿差距。其次,还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救助机制、解决交强险“入险容易理赔难”的尴尬。让无论是“撞伤”还是“撞死”,都有必要的政策、保险兜底。最后,则是要严格执法。对恶意二次碾轧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严惩,不能以罚代刑。

毕竟,只有“非路面上的”相关制度规范共同完善了,才能减少“撞伤不如撞死”等恶性事件的出现。不然,光从道德上或合理性上审视“撞伤不如撞死”,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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