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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025-04-25 1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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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文书
重庆律师电话13224922468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务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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