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打伤劫匪反被判刑罚款,能彰显法治精神?
(2015-07-16 13: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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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抢匪被抢社会效果法律条文 |
分类: 时评 |
很长时间以来,珠三角地区抢劫案件似乎一直让人印象深刻,也经常开展各种严打活动,包括发布警方可以当场击毙拒捕劫匪之类的通告。照讲群众自发参与制止抢劫犯罪,应该得到司法的保护,至少可以起到鼓励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并有效震慑罪犯的社会效果。但从上述新闻中,人们却恰恰看到“劫匪”成了原告,被劫反抗者竟然成了被告。尤其公众只看到法院不但支持对被抢者沦为“被告”、且被判拘役缓刑罚款7万元,但奇怪的是只字未提劫匪最终受到了何种法律惩处,这似乎才更让人惴惴不安。
当然也有很多专家坚持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是基于所谓的“情与法”的边界被模糊,比如法院方面认为,被抢者在抢劫发生时与抢匪撕打,属于正当防卫。当抢劫未得逞,抢匪逃跑,被抢者再去追打,则涉嫌故意伤害。即更多的考虑了法律上关于“适度防卫”和劫匪实施犯罪是否已经终止之类,无疑这从法律条文的字句上理解,或许有其道理。问题是抢劫犯罪明显存在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被抢劫者即使防卫过当也多少有一定合理性,而且某种程度上也只是反映出群众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内心的痛恨。法律更应该从社会观感和震慑犯罪的角度,充分平衡司法的社会效果。而不是过于死板的拘泥于某些法律条文。
情与法的界线固然必须分清楚,原则上不能相互代替,但事实上司法必须充分考虑社会观感,在判决中起到鼓励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信心;即使是法律制度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法院审理中也普遍采用了聘请各界市民参与陪审员制度,法官会充分参考来自社会的陪审员的意见(包括投票表决),最大限度的确保法律能彰显最大的正面社会效果。而在东莞这起劫匪告被劫者伤害案件中,法官只是刻板的套用法律条文,以被抢者后来将抢匪打成二级轻伤,属蓄意报复,应承担刑责为理由,支持了劫匪的告诉,尽管判处“缓刑”已经考虑到背景而“轻判”,但赔偿7万元给劫匪,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劫匪即使抢劫手机得手,也不过数千元,现在反而从被抢劫者身上合法的获得了7万元赔偿,这买卖真的划算,劫匪算是找到了通过法律将抢劫变成生财之道的捷径。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即使防卫过度打伤了劫匪,这并不存在太多社会危害性,恰恰相反,劫匪在当地的猖獗,不但危害了社会治安,也让广大群众怨声载道,如果能通过典型的司法判决形成让劫匪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这在司法实践上不应该是坏事。
如何通过法律制止犯上犯罪并宏扬社会正气,法律必须考虑事情的因果关系、考虑案件的“情节”,比如人们质疑是不是小偷被从住户发现受到惊吓并从窗口掉下摔死摔伤,是否也要判被偷者赔偿呢?这显然是个悖论;东莞这个案件中,人们甚至没有看到劫匪受到了何种法律制裁,法院难道想鼓励劫匪再接再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