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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立法禁“啃老”,家务事真要清官来断吗?

(2014-06-27 00:58:10)
标签:

家务事

子女

社会

行为规范

中国社会

分类: 社会人文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有人认为,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立法实在没有必要;也有人认为,针对“啃老”立法有助于弥补法律空白,对“啃老族”起到警示作用……俗话说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法律是不是管得太宽了?老人虽有权对“啃老”的子女说不,可子女若要做父母的忍心不给吗?买房求援,算不算“啃老”?啃老族是怎么产生的,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人民网6月26日)

  人民网抛出这个议题于时下中国社会之现实很有意义,中国人有句老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法律都难以理清包括家务事在内的一系列道德范畴的东西,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强制约束的种种社会行为,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是一定社会各个阶层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毫无疑问包括尊老爱幼在内的传统价值观,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社会典型的道德规范,某种意义上并不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认可的遵从,除非这一关系突破了界线,涉及到法律禁止的范畴。那么如何界定这个边界,似乎确实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但关于中国社会越来越严重的“啃老”现象,在明显侵害了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凸显出中国社会严峻的现实,不是年轻人不想尊老、不愿孝敬,恰恰是社会现实让父母子女双方在无可奈何的同时,潜移默化的走到今天。就象讨论中人们最焦点的疑问:“啃老”难道不也是社会逼的?拿房价来说,按照统计局统计的收入,有几个正常收入水平的能买得起房?更何况是一干要积蓄没多少积蓄、要关系没什么关系的社会新人,不让人“啃老”,你政府倒是把公租房盖够啊!再说,大学收那么多钱,倒是多传授点让人能安身立命的本事啊,结果一找工作才发现,许多大学读了还不如不读。还有,物价涨得这么厉害,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刚走上社会的人本该得到社会、政府的适当扶持、照顾,现在却逼得他们只能去“啃老”,最该检讨的不正是人大、政府这些权力机构吗?

  说实在的,立法机构要煞费苦心的试图制定禁止“啃老”的法律时,似乎只是简单的倾向于所谓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并没有错,某种程度上说也确实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鼓励和促进年轻人自强自立,尊老孝亲,表面上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恕我直言,这项规定即使通过立法,也几乎毫无意义,甚至会形同虚设;一方面解决不了真正的社会关切,更解决不了双方面临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今的年轻人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一代或从农村进入城市务工谋生的新生代,这一代人且不说娇生惯养长大、相比父辈他们对生存的质量要求更高一层,大家都在追求更时尚、更富足的生活,父辈也同样希望看到子女能与大多数人一样拥有成家立业的基础。而社会现实摆在这里,首先购房这一项,就已经将所谓“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击得粉碎,天价房之外,还有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几乎所有涉及社会公共事业的产业化,都在吞噬着传统的道德观念,作为父母,大多数都只能选择自觉自愿的资助子女,比如穷三代之产,助子女购房,这种现象最为普遍,一下子就能夺走老人一生的积蓄。几乎可以说,这个社会存在的现实,就已经让“啃老”成了一种无奈,那么你政府立法来约束,同时却不约束让年轻人独立自主的大环境,相反却不断的制造出一个恶劣的生存环境,试问这样的立法,难道不虚伪吗?

  啃老固然是一个正常社会不应该存在的现象,但其成为社会主流,本身就是社会丑闻,立法机构更应该反省,而不是装模作样的立法来管属于百姓的家务事。不说管不了,至少很可笑;一个浅显的道理就是越俎代庖,作为法律条文,内容却充斥着“倡导、警醒”之类用词,既然倡导,还立什么法?众所周知法律要尽可能退出道德、伦理调节的社会关系。法律制定出来是要用的,要强制实施的;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立法限制“啃老”,毫无可操作性,什么叫有“独立生活能力”?啃到什么程度,算违法,算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谁来执法?一系列的疑问摆在这里,一但立法下来,立马成了废纸。

  所以现在很多的立法很搞笑,比如公交让座立法、“常回家看看”立法,现在又弄个“禁啃老”立法,如出一辙的用法律来绑架道德,让法官来判家务事。其实认真想一想,一个社会到了动辄要靠法律来彰显传统道德,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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