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教授变叫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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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易教砖家所说老艺术家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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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妨先来仔细看看这位法学教授微博的内容:@易延友: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本来如果这位清华法学教授仅仅只是为律师遭遇媒体围剿而从法律体系的原则上进行辩护,也无可厚非,毕竟律师接受的是当事人的委托从法律角度进行辩护,就象这位清华教授自己所说的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但我们却看到这位所谓的清华法学教授并非仅仅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严谨的阐述或普及法律知识,而是情不自禁的趁机流露出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当然人们看到的是一种与基本人权和社会伦理格格不入的、带有严重人格歧视和偏见的价值观,他这种观念的表述,也让其从教授退化为叫兽提供了典型的注脚。
当然易先生并非从网友一边倒的声讨中无动于衷,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只不过他玩弄文字游戏的方式太肤浅,也太愚蠢,越描越黑,几成笑柄。改来改去仍然彰显出其缺乏基本人性和社会良知的观念;很难想象这样一种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家伙却混迹于清华大学法学的讲坛上,岂不是误人子弟?也难怪如今有那么多的法律专家总是喜欢站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立面上,为法制社会添堵。
所谓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或者后来更改的“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之所以如此刺眼,是基于人们普遍的人权常识,那就是法律绝不能建立在对公民的歧视和偏见之上;偏偏作为中国的法律精英们本应该更明白的浅显道理,他们却似乎还生活在中世纪的野蛮朝代。按这位法学教授的逻辑,是不是强奸女干部的危害最大?引深了说,是不是中国的法律就应该按人群分个三六九等?然后按照犯罪针对的对象的社会地位进行分门别类的、有区别的判决,于是乎刑不上大夫可以成为法律规定了。
依照易教授关于“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或者“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的逻辑,应该建议清华大学法学院向人大建议立法将国民按等级分类,并明文列入法律条文中,今后法院就可以按照不同的人群有选择的进行法律认定,法律成为专门保护达官贵人、保护权贵、保护老艺术家和他们的子弟,为建设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个人好恶来认定什么陪酒女、陪舞女,什么良家妇女,好象在专家的眼里劣等人种就应该而且可以被强奸、被轮奸,至少加害人可以减轻罪责,甚至无罪释放,简直是公然挑战社会良知的底线。翻遍全世界的法律,恐怕也找不出一条清华大学的这种法学逻辑,这种混蛋能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去当教授,只可能祸害社会、扭曲法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平公正,首先讲究的就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基本的平等原则都没有了,或者视而不见,试问法律还有何用?
清华大学的法学教授想象中也应该是顶级的法律专家,只不过如今有太多既缺乏专业更缺乏社会良知的专家却成了“砖家”,教授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叫兽”。连基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不清楚的人竟然能成为顶尖大学的法学教授,试图以法律专家的名义通过社会舆论将受害人污名化,只能是法制的悲哀,由这样缺德的人来为律师辩护,岂不是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