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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官“眼睛花”,法律岂不瞎眼

(2012-04-17 15:51:24)
标签:

少儿

三门峡市

湖滨区法院

陕县法院

赔偿

杂谈

分类: 时评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中国广播网4月17日)

     (原创)法官“眼睛花”,法律岂不瞎眼

    (刑事判决书漏洞百出)

    不说案子判错了,会制造冤狱,即使判轻了,也会起到纵容或枉法的地步,至少会给受害人带来不解甚至二次伤害。照讲法官也是个“术业有专攻”的活儿,水平自然也有高下,但法律条文摆在那里,讲究证据并依法判决,多少也不会太离谱,除非法院或法官故意的徇私枉法。但上述三门峡市陕县法院离奇的判决和明显的轻判决,居然被法官推托成了当时自己“眼睛花了”,并声称之所以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这种解释当然很让人费解,当然也受到强烈的质疑,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官,可以随便“眼睛花了”的理由胡乱判决案件吗?这里面到底是不是还有其它的猫腻呢?

    当然我们看到的是负责终审的陕县法院与下级湖滨区法院之间在判决出现明显错误后的相互推诿扯皮,都称对方试图推卸责任,而自己成了“冤大头”,但问题的关键是,这双方都是负责案件审理的、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的审判机关,不论谁出的错,都是对本该严肃的法律精神的践踏。比如上下级法院双方围绕针对湖滨区法院出具的是否已赔偿受害人90万元的证明材料中的相关字眼进行争论,其中有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而出具证明的法官称这个证明有瑕疵,只能说是我们写的有点不认真,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何天枢一语道破这两字之差的天机,可笑的是最终,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至此,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就产生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当然问题出了,陕县法官对于“据”“称”二字加与不加的奥妙,以及最后出现的明显判决错误,只是轻描淡写的解释为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眼花了,也就是没看清楚就作出了最终判决,这难道就是法官的职业素质吗?“眼睛花了”,但法律条文并没有“花”,你法官就有职责看清楚证据上的表述,并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加以判断才对,至少不应该如此轻率的作出判决,何况那份所谓的赔偿证明中已经明显出现了矛盾的表述和重要内容被人为更改的迹象,你为什么不去弄清楚呢?亦或还是为了包庇罪犯故意为之?现存东窗事发了才表示自己“眼睛花了”,岂不是拿法律开玩笑信口雌黄?

    下级法院说肇事者“说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上级法院就“认定已经赔了90万元”,而且以肇事者“积极赔偿”为理由作出了轻判的处理,连一个赔偿收据这样简单的证据都不需要查验,几乎连常识都没有了,只能证明这些所谓的法院法官们根本不是什么“眼睛花了”,而是习惯性的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对受害者家属甚至对社会而言,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不用赔偿且只判监两年,当然谬误明显,其表面上看起来是工作草率,损害的却是法律的威严,假如今后法官胡乱判案都可以声称“眼睛花了”,那法律岂不成了摆设?如此说来,花了眼的法官理应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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