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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追责与酒驾人同饮者纯属执法越位

(2012-02-16 16:37:09)
标签:

济南

酒驾

饮者

驾驶人

劝阻

杂谈

分类: 时评
       据新华网2月16日报道,济南交警近日出台新规,明确对“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将一律追责”,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此新规一出,引起广泛热议。很多网友对济南交警重拳出击严惩酒驾违法行为的魄力表示支持,但也有网友担心这一规定有“连坐”之嫌。有关专家表示,酒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除了要严厉惩治外,更要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

    自从去年以来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断肇事给公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和隐患引发社会公愤后,各地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严厉查处和打击醉驾运动,不仅在去年5月份《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而且纷纷出台了更多更具体的惩治条文,从现实的效果来看,确实有效的遏制了酒驾的势头;由于醉驾入刑之剑和种种惩处措施高悬于头,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观察和体验明显的感觉到,在各种应酬场合,几乎所有的驾驶人员都会刻意的回避喝酒的行为,不仅仅如此,绝大多数同桌同事朋友或客户也都会主动劝导饭需要开车的人不要饮酒,这几乎已经成了一种去年以来形成的新风尚,应该说打击醉驾的运动和相关法规的出台成效显著,甚至起到了移风易俗的良好作用。

    但济南交警最近出台的新规,将与酒驾人同饮者提升到从法律层面追究责任的地位,虽然是出于严厉打击酒驾的良好目的,但显然这种规定似乎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去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列入刑罚追责,针对的责任人是酒驾者本人,况且驾驶者作为独立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个人的行为负责,当然也只能是个人承担肇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济南交警的新规无疑对酒驾责任追究范围扩大至驾驶者个人之外的其它同饮者,本身就涉嫌与法律本意不符的“连坐”处罚,引发社会争议也就理所当然,

    其实道理很简单,驾驶人饮酒与否,理论上与酒桌上其它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完全是个人行为,也应该承担个人行为责任,同桌的人是否饮酒、或者是否劝告驾驶者不要喝酒,也完全是一种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者说同饮者没有法律义务强行劝阻驾驶人喝不喝酒,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或者是道德义务,同饮者当然应该劝说,但谁又能保证同饮者的劝阻一定能起到劝阻的效果呢?如果即使经过劝阻,驾驶人仍然坚持喝酒并且实施了酒驾行为,那是不是酒驾人被查处后,那些同饮者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这不是很无理吗?不论从法律的角度、从理性的角度,于情于理都觉得有点矫枉过正,甚至有点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同饮者劝或不劝阻别人喝酒,本身都不存在法律上的硬性要求,既然法律没有要求,公民却事后要被追究责任,岂不荒唐?换句话说,是不是如果有人偷了东西,就可以追究他亲属教育失职的责任呢?我们倒是很少看到当贪官东窗事发后,追究组织部门或用人不当的责任。

    显而易见,采取“连坐”的方式来诠释法律的意义,本身就是与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法律讲究的的追究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个人的责任,法律也对是否酒驾或是否醉驾确定了明确的标准,比如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低于80毫克即为酒驾,超过80毫克即为醉驾等等,交警完全可以凭借这些标准来确定驾驶人是否违法,并追究责任,这是依法查处;而将这种责任迁就于同桌饮酒的其它人,就根本就是交警滥用权力,用“连坐”的古老方式来试图达到目的,那么即使这是出于良好的目的,显然也与法律的本来意义相违背,既然交警可以在酒驾问题上任意诠释法律或滥用职权,那除酒驾之外的其它法律条文是否也可以随意性借题发挥进行扭曲呢?

    所以真正重要的是对法律与道德的界线进行区分,在严厉执行法律的同时,在劝阻制止酒驾的社会风气上进行大力宣传,养成一种大家都来劝阻酒驾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自从近年来媒体大幅的报导和醉驾入刑的法律出台后,全社会总体上已经开始在这一问题上有了高度统一的共识,虽然并不能完全靠同饮者劝阻来杜绝所有驾驶人不饮酒,但绝不能说明同饮者对酒驾人同样负有法律责任,这本身就是将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的错位,或者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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