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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奖励5元实属“阻碍举报”的另类嘲讽

(2011-09-05 22:25:2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据《羊城晚报》9月4日报道,林荣达家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一次他在坐花都汽车客运站汽车出行时,发现花都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林荣达随后向花都区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局在核实情况、确认汽车客运站违法之后,向林荣达出具了名为“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以及举报税务违法的领奖通知书。一是告知林荣达,地税局已对花都汽车客运站进行处罚五百元,二是通知他到地税局领取五元的奖励金。而林荣达认为,自己打车去税务局举报、邮寄挂号信的费用都不止5块钱,地税局奖励太少,对举报人的积极性没有推动作用,而针对汽车公司税务违法,税务局又滥用裁量权,处罚太轻。因此他决定将花都地税局告上法庭,但花都地税局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地税局都是依法、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和奖励举报人的决定的,根据贡献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后,算出的奖励金额就只有5元钱。目前这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显然自己出于责任心之好意,却仅仅获得了地税局区区“5元”的奖金金额,这似乎让林荣达郁闷万分。或许我们表面上看举报者是因为嫌举报奖励太少,把花都地税局告上了法庭,但事实上从这件事情的本意来讲,考虑到其社会影响和对举报者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本来意义,我认为广州小伙林荣达为“5元钱”将政府职能部门告上法庭,绝对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不仅难彰显出一种公民责任意识,更能以此促进有关职能部门从奖励制度的本来意义上回归到激励机制上来,或者说也许能以此促进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从刻板僵化转移到有所作为上来。

    不过很遗憾的是,被告上法庭的花都地税局似乎并没有认识到举报者为“奖励5元”而不惜与官府打官司的真正含义,而是“引经据典”的继续照搬所谓的“程序”,是“依法、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和奖励举报人的决定的,根据贡献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后,算出的奖励金额就只有5元钱”,我绝对相信地税局为自己辩护搬出的理由,首先无疑是先认定被举报偷税的金额,然后再按照有关奖励举报者的所谓“规定”的程序和计算方法,得出“奖励5元”的结果;这样看来,地税局确实并不违法,但就算最终地税局赢得了官司,那真的他们就赢了吗?我看正好相反,地税局从头到尾都输了,因为这种结局所带来的后果,只能是政府和税务部门出于维护税收秩序和法规的“鼓励举报”之激励机制变成戏弄公众的笑柄,最终受到损害和损失的不是为了5元钱奖励的举报者,而是国家的税收、政府的财政,更是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有网友就嘲讽说, 花都地税局这5块钱的奖励虽然合乎规定,却有失“人情”。也有网友说,热心市民积极举报一场,得到的回报连打个车的费用都不够,积极性无疑会受挫,甚至还可能会感觉被戏弄。假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自己是位意欲举报的群众,一番费钱费力的“积极响应”后,换来的竟是这么一个哭笑不得的“举报奖”,他还会认为自己举报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受到鼓励了么?显而易见,从这件对举报者“奖励5元”的笑话结局来看,税务部门只是在习惯性的刻板和僵化的执行所谓的“规定”,而并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情况,我们且不说地税局对花都汽车客运站最终认定的逃税金额太低且仅仅只处以500罚款有故意包庇之嫌,至少这种机械刻板地去“按规则办事”,非但体现不了丝毫的“鼓励举报”良好作用,反倒极会成为“阻碍举报”的另类嘲讽。至少说明税务部门的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和漏洞,比如这件事就是典型,不仅起不到激励目的,相反在戏弄了举报者的同时,让所谓的制度和税务部门自身成为公众的笑柄,难免让公众产生某些政府机关习惯性的工作刻板僵化和行政不作为,而正是这种工作作风,让政府出台的激励机制与其鼓励举报的目的背道而驰。

    所以花都地税局与其继续引经据典的为自己在法庭上辩护出丑,倒不如正视自身的问题,并籍此改进自身的工作作风、修正奖励制度的缺陷,或至少要弄清楚举报者为区区5元与官府打官司的本意,正如媒体评论的:哥要的不是5元,要的是“公理”。

(原创)奖励5元实属“阻碍举报”的另类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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