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擅自发布供水水质信息罚30万”实属扯蛋条款
(2011-08-24 01:26:56)
据中新社成都8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首次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据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介绍,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龚如山称,这在中国范围内是首次规定对该行为的处罚。
我为什么称四川出台这个条款纯属扯蛋,是因为这条规定实在过于粗糙,所谓“擅自发布供水水质信息”到底是个什么范畴和性质呢?条文称“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那是不是说如果老百姓发现自己家或居民生活小区的水质受到污染或呈现不正常的状态,就不能在包括媒体、网络、手机上发表看法吗?如果是发表意见,那必然需要描述供水水质状况,试问如果是反映的真实信息,是否也涉及“擅自发布供水水质信息”呢?是不是也必须按照规定重罚呢?这真是霸道,明显就是不让老百姓说话了。
在媒体、网络、手机短信上描述自己遇到的供水水质问题,或许是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重视,最终加以解决,相信这种情况应该会经常发生,怎么说这都是一种申述权和社会知情权的表达而已。如果这算犯法,那相当于老百姓不能提问题,不能质疑,等于事实上被封了口。而更令人忧虑的是,如果其他部门亦仿效之,纷纷作出类似行政处罚规定,那么公众将失去对任何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业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政府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让全体公民闭嘴了;试想,政府部门以法律的形式失去了民众监督之后岂不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那么请问四川出台这项规定意欲如何呢?是不是今后市民发现水、电、气有问题了、水坝要垮了或其它涉及到公共灾难的紧急情况,老百姓只能闭嘴、只能坐以待毙、只能坐在家里等待政府发布信息呢?这不是扯蛋是什么?
我以为,正确的规定应该用更准确的条文来约束那些恶意造谣以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分子而已,比如说四川省政府出台这一条文的理由是“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于是就规定“擅自发布供水水质信息将最高罚30万”,这岂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公民的信息权一棍子打死?本来针对少数恶意造谣惑众并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人加以处罚,结果却演绎成了名副其实的钳制公民的发表意见看法的权力,这岂不是本末倒置?
关于供水水质的质量信息,当然是政府发布的最权威,这是毋庸置疑的,毕竟政府职能部门才拥有科学和完善的检测手段,但这并不韵味着普通百姓不能在媒体、网络或手机短信上对自己感受到的供水水质状况发表看法或提出质疑,如果其目的只是希望通过自己的信息报告能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关注或重视,最终加以解决的话,这当然是善意的信息发布,也可能是公民对政府监督的一种方式,也并不一定会带来公众恐慌的后果,那请问这有什么错呢?比如同样是四川省绵阳市最近出现的因上游锰矿垮坝造成严重供水水源被污染事件,事实上民间的信息很多是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反观似来自当地政府的信息不仅缓慢,而且用词模棱两可,给整个流域的居民带来了更大的恐慌心理,几乎人人自危。如果政府部门能够抢先快速反应并发布信息,或许抢水风潮就不会如此严重。象这种情况,难道要处罚那些因恐慌而向亲朋好友发送抢水信息的居民吗?显然好象不合情理。
所以我基本上认为,在关于向社会发布供水水质信息的问题上,立法上应更侧重于如何完善政府的快速反应机制,如果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试问如果封杀了一切公民的信息自由,而政府如果反应迟钝造成公共危机甚至市民受到伤害的话,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出台这种条文前应该首先分清楚恶意还是善意、是否造成了社会混乱的后果,而不是因噎废食一般的钳制公民言论,不分良莠封杀一切来自社会的信息,这不仅方式简单而且显得粗暴,或许很多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还只会是第一时间由民间发现并通过自己的方式让政府职能部门知道,这既能及时报告情况,又能监督政府,未尝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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