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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劳动法为什么就不能保障保姆的劳动者权益?

(2010-10-09 00:16:15)
标签:

河西

劳动法

加班工资

雇佣关系

家政公司

杂谈

分类: 时评
                     劳动法所涵盖的范围竟然不包括在城市里从事家政服务劳动的保姆人群,这竟然还是从劳动法执法和监督部门官员的口中说出,不能不令人错愕,难道保姆不算劳动者?难道《劳动法》所涉及应受保护的人群也分三六九等?最近一则关于国庆期间保姆要求业主付加班工资遭到质疑的新闻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据据10月7日《现代快报》报道,“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市民朱女士心情很复杂。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报道说,在当地河西一大型社区论坛上记者看到,一名业主发帖讲述自家保姆提出的节假日薪资要求,立刻引来十多户业主的跟帖。大家发现,虽然保姆不同,但薪资要求却惊人地相似。原来早在国庆节前,小区内互相认识的保姆就开始讨论如何向雇主提出加工资。有些保姆还特地把报纸上的法定假日工资结算方式抄了下来学习。为此记者咨询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节日值班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并无保姆节假日上班工资翻倍甚至3倍之说。

                      显然大多数人并不能理解保姆的劳动与其它的劳动有什么区别,或者说劳动监察官员关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并不包括雇佣关系、所以劳动法并不保障存在雇佣关系的保姆的劳动权益。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南京劳动监察部门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还是确实有如此规定,但我觉得如果劳动法本身就是这样界定的,那这个劳动法就有问题了,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所有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文件了。比如我认为,那位专业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解释说,保姆如果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就可以按照劳动法获得加班工资和所有权益了,这更令人疑惑,道理很简单,保姆不论是否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都在事实上同样做着保姆的工作,都在从事同样的劳动,你不能说同一样保姆只是因为雇佣于业主而不是家政公司派出劳动,就不是家政劳动了,显而易见保姆劳动的性质是改变不了的。业主不愿意多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只是出于一种利益需要使然,这就象那些受劳动法制约的企业主、资本家们同样从内心里不愿意支付工人加班工资一样。劳动法本来应该是一个涵盖所有存在包括雇佣关系在内的签订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人群,按我的理解,不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书是否标明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内容,都应该自动受到劳动法的制约,也就是都应该依法享受加班费和其它劳动法规定的权益,绝非什么执法者所声称的“保姆是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完全是是一种赤裸裸的对劳动者的等级制歧视,因为任何劳动关系都是平等的,难道全日制员工与公司之间就不是雇佣关系了吗?

                      所以如果以滥释法律的方式来曲解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无端的将保姆劳动排除于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本身就是一种身份歧视,凭什么保姆要在节假日牺牲自己的法定休息时间来为自己的雇主做低廉劳动呢?难道保姆就不能与所有劳动者一样享受法律规定的休闲时光、享受与家人团聚的天伦之乐呢?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包括业主们,难道你们就能够心安理得的剥削和占有别人的劳动吗?就比如新闻中所说的业主声称因为国庆长假要“比平时多付一千元”,所以“心情很复杂”,这本身就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试想天底下所有的资本家在支付工人加班工资的时候,哪一个不是心情相当沉痛呢?如果不是有一个劳动法硬性规定,恐怕资本家们都要变成周扒皮和黄世仁了,如果劳动法同情业主而无视保姆的权益,这本身就是一个讽刺。

                      毋庸置疑,保姆的劳动绝对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当前更重要的是应该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对应该得到权益保障的劳动者身份的明确定义,消除那些可以被任意解释的模糊空间,防止对劳动者形成变相的歧视,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力,都能有尊严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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