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形形色色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章程都对相关对象确定了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义务是一个正常公民社会每个人所必须遵循有行业准则,但有法院竟然判决居民对居住地垃圾场恶臭"有容忍义务",还真是有点意外甚至错愕,长了见识。
据新京报5月22日报道 ,北京朝阳区居民赵蕾,因住宅附近垃圾场长期焚烧、填埋垃圾,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患上支气管炎,起诉垃圾场索赔1800余元。朝阳法院称,既然居民买了房子,焚烧场附近居民对于垃圾场的存在应当负容忍义务,驳回了赵蕾的诉讼请求。赵蕾诉称,她于2002年入住柏林爱乐小区,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在距离小区2.5公里外的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焚烧医疗垃圾,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也在高安屯逐年超量填埋垃圾,两被告总在夜间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赵蕾称,自从2005年后,附近居民在夏天只能关闭门窗躲避恶臭。2008年7月,她患上支气管炎。赵蕾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她的身体健康权和清洁空气权,故起诉要求停止空气污染。案件审理时,二被告垃圾处理企业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以证明排放达标。朝阳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证据,并要求原告赵蕾应证明此地的确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法院并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对垃圾采取了分流和调整,目前已得到很好的控制,气味趋于减少。
在我看来,在这个案件里,至于原告居民赵蕾患上了支气管炎是不是受到了垃圾焚烧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所致,这个确实得有确切的医学证明,应该说法院在取证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法院并不能仅仅以难以确定原告致病的原因而故意忽略原告居住地所受到的空气污染,而且法院似乎也承认了垃圾处理场恶臭的事实存在,并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对垃圾采取了分流和调整,目前已得到很好的控制,气味趋于减少”,最终采纳了被告方也就是垃圾场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来证明排放达标。那我们且不论垃圾场焚烧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是否致病的真正原因,至少这些恶臭有存在严重的影响到了该住宅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法院本应该更多的从维护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状态出发,对垃圾处理的企业提出相关的约束或其它建设性意见,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竟然称,既然居民买了房子,焚烧场附近居民对于垃圾场的存在应当负容忍义务;谁、哪条法律法规告诉法官,居民对垃圾场恶臭"有容忍义务"?这不是信口雌黄吗?
照讲垃圾处理场本身是一个公共事业,尽管是企业在做、在焚烧垃圾,但众所周知其企业背后是政府,当然政府有责任在垃圾处理的技术上更趋于环保要求,尽可能的减少其产生的有毒、恶臭、有害气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这绝对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更是政府的义务,但在朝阳法院的法官眼里,天天忍受垃圾焚烧排放出来的恶臭竟然成了居民的义务,简直是本末倒置。试问法官,且不说你所声称的居民对垃圾场恶臭"有容忍义务"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算这个歪理成立的话,那你们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阶层,理更应该吃苦在前,那是不是可以把那些垃圾焚烧场放到法院或政府的居住小区附近去呢?或法官大人及家属也率先履行一下天天闻垃圾恶臭的义务呢?也算是实践一下执政为民的理念吧,我想如果真这样的话,法院早就判垃圾场滚蛋了。让老百姓履行天天闻垃圾恶臭的义务,还真是有创意。
当然我并不认为法院就一定要在证据不明确、不充分的情况下判原告的气管炎与垃圾场排放的气体有关,但谁又能容忍空气的恶臭和可能对身体的损害呢?对于法院来讲,关键是判决的理由要严谨,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比如国家对垃圾处理场确定的排放标准是不是合理,法院是不是也有责任督促政府采取措施从技术上对处理方式及气体排放加以改进,或将垃圾处理厂迁移到远离居民区的地方,尽可能的为居民提供更健康更环保的生活空间,同时对改善整体的环境空气质量也有好处,并非仅仅因为垃圾处理场是政府的单位就一昧的维护,甚至荒谬的判决居民对垃圾场恶臭"有容忍义务",贻笑大方。恰恰相反,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忽视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