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扭送”PK“非法拘禁”的困惑
(2010-03-18 00:16:33)
公民将犯罪分子(或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在一般的大众思维里都算得上见义勇为行为或至少是警民联防体制下的一种被公众认可的措施,但世事难料,有人就因为在“扭送”通缉犯过程中间接致嫌疑人意外死亡则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重刑,引发人们的联想和争议,甚至有人觉得此案例或将打击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那一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例,据北京青年报3月17日报道,两年前,河南巩义市民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其实在这一案件中,如果仅仅只是看到表面上的现象,即扭送过程中罪犯发生猝死,那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觉得将实施扭送行为的四名守法公民判处重罪实在有违法律精神和社会基本道德,这道理很简单,过去也好,现在也好,制止犯罪、主动协助抓捕或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就近的公安机关绝对算得上见义勇为,当然也合乎法律要求,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意味着,只要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其中就包括通缉在案的。而在上述案例中,白朝阳等四人发现、跟踪关扭送的是他们已经知道的通缉犯,显然“扭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非法拘禁”,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扭送过程中通缉犯突然猝死了,试想如果没有发生所谓的猝死,那公安机关是不是还要表彰这四位见义勇为的守法良民呢?仅仅因为罪犯猝死了,“扭送”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大反转,成了“非法拘禁”了吗?
显然这个判决即使在众多法律专家眼里也引起了争议,至少在检查院指控和法院判决使用的罪名上存在相当的歧议。如此这般,如果不给公众一个可信的法律交待,将来类似的情况出现,普通公民出于自保或明哲保身,多一件不如少一事,谁还会吃饱了撑的去发现并“扭送”犯罪嫌疑人呢?
我们理所当然的会对此案件产生相当的困惑,但困惑的同时,自然不应该过度贬低或猜疑当地法官的专业水平或智商,其中也一定有法律规定的“扭送”条文内相抵触的内容,那么,我们不妨再来看一看具体的扭送和猝死过程:据《法治周末》2月24日报道,当通缉犯刘进学发现被人跟踪时,欲下车离开,就被白朝阳指使的人员强行塞进轿车,不仅被捂嘴,而且还被两人一左一右将其头部按在车子前排座位中央,以防止其反抗,通过高速路收费站时,还将刘的头部按低,整整20分钟,最终导致猝死。事后的三份司法鉴定书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被害人刘进学符合被强行带入汽车内过程,体位受限制,外伤以及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死显然,扭送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扭送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限度。也就是说扭送过程并非是法律所允许的“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是最低限度”的要求,而正是这种过激的“扭送”行为间接致通缉犯发病猝死,这也成了当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名判处重刑的原因。
尽管公民白朝阳等四人在“扭送”罪犯嫌疑人过程中有行为失当的因素,但基本上可以肯定致罪犯猝死绝非主观故意,怎么都不至于要被判处重刑吧?或者说这起案件怎么都好象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来考虑量刑,按大多数人的理解,顶多算得上是过失致人死亡,判个缓刑不得了了,现在倒好了,死了一个坏人,判了四个好人,什么世道?法律再威严也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应该达到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社会效果吧?当然我绝不是想鼓励人们在见义勇为的同时采取过激的行为,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抓到小偷时进行殴打等司空见惯的现象,都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好的出发点也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处理,毕竟公民没有执法的权力。只是在河南巩义发生的这起案件让我们在“扭送”罪犯与“非法拘禁”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困惑,甚至不能区分二者之间到底界线在哪里?作为一般公民又如何来掌握?如果仅仅是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那么可以想象大多数人会选择在类似的事情上采取尽可能回避或视而不见的态度,老百姓为什么要冒如此风险呢?谁又知道自己所“扭送”的罪犯有没有冠心病或其它可能猝死的疾病呢?不然抓个罪犯弄不好都要坐牢而且是坐十年的牢,岂不是将自己落下个比罪犯还惨的结果。
所以从河南巩义这个案件中我觉得作为司法部门在确定案件性质以及量刑时应该慎重,毕竟这个案件涉及到公民见义勇为的守法冲动,尤其是在今天见义勇为成本越来越高、社会风气越来越堕落的环境下,法律能不能做到让公民自觉遵纪守法、自觉配合社会综合治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等方面的正面影响,其实是一个严肃的大问题,通过这一案件,如果能更合理的审理判决,或许能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即使见义勇为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这才能更好的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一昧的仅仅因为一个罪犯意外猝死而让有过激“扭送”行为的见义勇为人士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不符合法律精神,也必将在给更多守法公民在对法律的信心上带来困惑的同时,让本来就稀罕的见义勇为行为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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