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中的中西文化差异
记得那是在 Raven 刚到美国不久,在华人圈子里就盛传一个悲剧:美国密西根州的一位37岁的美籍华人曹先生,因给得了尿道炎的 8
岁继女上药,被老师误解为性侵儿童,上报了儿童福利局,当社工准备强行带走他的4名子女时,语言不通的他和警方发生冲突,被指证袭警,开枪打死。其妻也被控没有承担好照顾子女之责,被剥夺了抚养权。

当时这件事对
Raven
的触动很大,深刻感觉到中西方文化中对“儿童保护”这个观点的巨大差异:在中国人看来,孩子是“父母的”,在父母与长者面前孩子特别是幼龄儿童是没有隐私的。表现在行为上,任何一位年长者只要喜欢你的孩子,就可以又搂又抱,高兴了掐掐孩子的脸颊,有的老人甚至非常喜欢摸小男孩的小鸡鸡。哪怕是孩子不喜欢或是厌恶,父母都会以一句“那是人家喜欢你才这样”的来打发,要求孩子顺从。这一点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他们认为孩子是他们“自己的”,是独立的个体,不管是谁想碰触孩子的身体都要经过娃娃本人的允许,任何让宝贝觉得不安,不适的触摸娃娃们都有权利说不。而做父母的绝对要支持自家的孩子,不管是多么熟悉的人,多么亲的亲友,只要孩子感觉不安,父母都不会让自己的孩子忍受这种不适,反而到是会帮助孩子拒绝这种密切的接触,这样就会最大限度的保护孩子不受熟人的性侵。
如果这种不适如果是来源于父母怎么办?去年一月份,有一位华裔林先生就因为6岁女儿在一篇作文中写着:“爸爸,我讨厌你,你要碰我!”而被纽约的儿童福利局起诉,导致纽约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怀疑他涉嫌性侵女儿。细问下来,不过是做父亲的拍了拍她的屁股!而6岁的女儿不喜欢这种碰触,负气写到了作文里,结局就是父亲被起诉,母亲也因在法庭上庇护父亲而失去抚养权。在中国孩子被爸爸拍一下屁股,算大事么?会上升到性侵乱伦的地步么?估计大部分人听了第一个反应都是爸爸喜爱女儿吧?这东西方文化差异,也太大了吧?
美国法律对孩子的保护,是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那时的联邦政府首先制定了“儿童防止虐待和治疗法”,要求所有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必须在发现儿童有可能被虐待之后必须马上举报,否则就会被指控犯罪。这些不仅是指在家里,就是在校园内,美国的各项针对儿童的安全措施也很细腻。
根据美国的“未成年儿童保护法”,任何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愿意,在美国都是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法定强奸”的说法,如果性侵的对象是未发育的幼童,判刑会更重,肇事者基本上在监狱里待一辈子了。如果这个人是教师,被开除,丢掉教师执照是一定的,美国法律更狠的地方,是一旦此人有了性侵记录,即等于一辈子毁了,即便出狱,居住地警方会象当地所有的居民通报他的档案,说明他的案底,如果他出现面貌上的变化还需要向警方申报,而所有的这一切,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安全。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宾州大学的橄榄球助理教练性侵男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所以在美国学校里,也有一些与国内完全不同的地方,就是为了防止这些孩子们在校园内遭受性侵:记得前一阵子 Raven
去宝儿学校参加活动,因时间比较长需要上卫生间,就在 Raven
准备进最近的一间时,被边上的老师拦住了,坚持让我去另外一间比较远的厕所。老师的解释只有一句:这是孩子们专用的卫生间!卫生间还分大人的孩子的?当时的
Raven
被弄了个稀里糊涂,后来宝儿学校的老师才告诉妈妈,绝对不能用孩子的厕所,如果孩子病了需要照顾,也必须有第三者,老师或是护士在才可以。这是政府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弱小的儿童遭到伤害。这不觉让
Raven 叹为观止。
也由此,Raven
联想到想当初三岁的贝贝上学时,每次在学校拉完臭臭,小家伙自己不会擦屁屁,回家后经常臭烘烘的。贝贝老师不管擦屁屁么?后来妈妈直接问老师,老师回答得非常直接:作为一个优秀的幼儿教师,没有家长的批准,就是看着孩子擦不干净,我们也不能动手,万一家长告我们性侵她的孩子,我们不是吃不了兜着走?Raven
哑口无言,万万想不到在美国优秀幼教老师的标准之一是这个!哪怕是对3岁的孩子都不能随便。想到 Raven
曾在贝贝的跳舞兴趣班里帮上厕所的孩子脱裤子穿裤子,顿时一身冷汗:这要是人家孩子的家长告 Raven
性侵幼童,我的名声可就全完了,这不是跳到黄河都洗不清,谁让俺乱做好人来着?
孩子是一个国家的未来,Raven
看来虽然美国法律有很多不近人情的地方,但总体来说,做为弱势群体的孩子,怎么保护都不为过。总比听到小学校长带着孩子开房让人听着开心不是?美国人对孩子的这些保护措施,是不是对我们来说也有借鉴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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