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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计|离婚三十六计之三十二

(2022-07-06 07:44:59)
标签:

法律

婚姻

编者按:《富人离婚的36个计策》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该书售罄,内容已难以找寻。本书将婚姻案件办理结合国学“36计”智慧,反映了承办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中的心得体会。出版12年后,作者对文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分享。因系作者早年办案小结,难免有误,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原文

虚者虚之,疑中生疑;刚柔之际,奇而复奇。

——《三十六计·败战计》

释义

空虚的就让它空虚,使他在疑惑中更加产生疑惑。是说敌我交会,相战,运用此计可产生奇妙而又奇特的功效。

案例

苦无证据智使“空城计” 提交文书最终露马脚

之所以很多当事人最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并不完全是出于感情上的留恋,而是对于财产分割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财产分割之所以观点分歧较大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的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比如说,是“四六”开,还是“五五”开;有的是因为对共同财产的范围观点不一。比如说,家里到底是一共有价值100万的共同财产,还是120万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双方产生的分歧有二种可能;即财产分割的方法、比例,以及财产的范围、大小。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使配偶少分财产,往往会采取转移、隐藏的手段。有的准备充分、手法高明,另外一方往往很难寻找线索或找到破绽,需要当事人采用计策智谋来取得突破。2007年,我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采用了“空城计”,最终收到了较好的结果。

小兰子(化名)已经是第二次接到法院的传票了。200511月,小兰子的先生大黑子(化名)已经在杨浦法院起诉过小兰子一回了,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小兰子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这一次,小兰子知道,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小兰子早有心理准备。而让小兰子焦虑的不是法院最终是否判离,而是自己对大黑子的财产情况不清楚。

大黑子虽然户籍在上海,但因为毕业后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三年前被委派到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因此,经常居住地并不在上海。由于不在同城工作,小兰子对大黑子的收入情况并不是很清楚了解,只知道大黑子的收入不菲。大黑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大黑子又在深圳分公司做财务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应该不低。但是,一年前在法庭上,大黑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月收入八千元的公司工资发放证明。按法官的话说,如果小兰子认为公司证明内容有误、实际发放数额要远远高于证明数额的话,应该向法院举出新的证据。可是,大黑子工作的公司远在深圳,总公司又远在美国,如何能调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呢?对于月工资收入八千元的证明,小兰子知道,那肯定不是真实的。大黑子的年收入肯定在百万以上,从大黑子的朋友甚至大黑子的母亲那里,小兰子都曾不止一次地听他们说起。马上面临第二次诉讼了,小兰子自己也看了很多书籍,知道这一次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案子要判离了,但财产却不能清楚了解,该怎么办呢?

通过朋友的介绍,小兰子找到了我们,希望能通过我们的工作,设法查找到关于大黑子财产的线索,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你觉得大黑子的主要财产形式是什么呢?”甄律师问小兰子。

“他个人非常热衷于工作,不太有别的爱好,也不炒股,不做其它生意。我估计,他可能会有公司的股权、分红,可能是他主要的财产来源。”小兰子说。

“可是,我们查了一下大黑子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这个公司并不是一家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是分公司,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全额出资方是美国的一家W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大黑子从法律上看在该公司并没有拥有股权。”经过对大黑子所在公司的工商调查,我们把调查的结果与小兰子进行交流。

“这就奇怪了,大黑子不止一次地对父母和朋友炫耀说他每年有上百万元的收入,难道只是虚荣心在作怪?另外,他平时花钱也不吝啬,出手也比较大方,对朋友也非常仗义,如果只有八千块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他日常的开销啊。”小兰子很是不解。

小兰子问:“会不会是大黑子拥有公司内部股,每年有内部股的分红呢?”

“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甄律师安慰小兰子说道,“您先别急,我们再调查一下,会尽快把结果再向您反馈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大黑子所在的N公司与美国母公司W公司的关系日趋清晰和明确。根据我们的调查,N公司的前身是国内某知名的网络公司,2005年,被W公司以2500万美金并购,W公司成为N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而原先N公司的股东已退出股东会和管理层,让位于W公司。W公司从总部派遣了几名高管来接替N公司的高管。而唯一没有被替换的,就是大黑子,他在公司一直做了三年的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非常了解,可能是出于这种原因,他并没有退出N公司的管理层,而是继续担任着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

我们又找到了W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年报,试图找到在并购N公司时,公司的相关报告。果然,对于2500万美金的投资,年报里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主要是描述了W公司的收购计划,其中提及了用于收购N公司而给该公司高管兑现期权的300万美金的一个具体数额,但是,对于该笔钱款的具体分派,公司年报并无具体涉及。

根据经验,律师推测,小兰子之所以感觉大黑子的收入远远高于八千元,是有一定道理的。大黑子作为公司的高级财务经理,可能在N公司被并购之前,拥有一定的期权股份。而W公司在并购N公司时,对N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股份的购买,也应该有一定的预算,可能就是计划书中的300万美元。但是,由于N公司在被并购之前高管有多人,根据不同的职务及管理贡献,可能每个人的具体份额不同。因此,对于大黑子具体有多少公司股权,目前我们不得而知,应该能从W公司和N公司收购协议的具体细节条款中才能知道。但是,这些材料和信息并未在W公司公告上写明,而N公司现在仍是有限公司性质,不用对外进行年度公告。如何才能知道具体细节情况呢?

律师把新调查的情况和自己的推测和小兰子交流时,小兰子非常同意律师的猜测。同时,小兰子提出:“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法院到深圳N公司调查,关于大黑子是否拥有股权或期权?如果法院肯去,事情不就一下子清楚了么?”

“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律师提醒小兰子,“首先,是法院是否会同意调查的问题。现在我们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大黑子拥有股权,仅是凭着W公司的年报和猜测,对于我们提出的申请,法院完全可以决定不予批准。如果换位思考,法官可能更会建议什么时候有证据了,你再什么时候另行起诉,这样,对法官来说最保险。”

“还有别的原因么?”小兰子很着急。

“其次,就算法官去了,也很可能调查不到什么结果。我们从工商局的档案中已查到,N公司是W公司100%持股,如果真有内部股或期权,N公司不会也没有必要向法院透露,W公司是上市公司,N公司却不是,N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公开自己内部管理的东西。另外,大黑子在N公司做财务经理,即使W公司并购N公司后仍然安坐财务CEO,可见与W公司大股东之间关系浓厚,完全有能力让公司做出一个在N公司没有任何股权的证明。有了这个证明做挡箭牌,我们就几乎没有任何希望了,法院完全可以不考虑这些因素而判案了。”

“那该怎么办呢?难道我们一点儿办法都没有了么?”小兰子很着急。

甄律师说:“您先别急,我再考虑一下。”

小兰子走后,甄律师再次认真分析了案情,又对大黑子性格做了细致的分析,决定在法庭上唱一出“空城计”,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200743日,此案在上海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律师将案卷材料进行了分类和整理,足足装了二个拉杆箱。开庭时,女方一反常态,并没有反对离婚,而是干脆利落地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明确要求分割大黑子名下的W公司的股票期权。

听到女方的答辩意见,甄律师注意到大黑子非常意外,他很紧张地注意我们的每一句话,并很认真地观察女方每一次举证。

在大黑子的律师作为原告举证后,女方开始举证。首先向法院和原告递交了证据目录,一共有二十二项。甄律师从大黑子在N公司就职、任财务经理的股东会决定书开始举起,一份份,不慌不忙地按证据目录的顺序举证。在女方证据的第十九项,证据目录写明的是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公证并经中国驻纽约领事馆认证的公证书,证明目的上明确写道“证明大黑子拥有股权”。从我举第二份证据开始,小兰子就开始显得身体不舒服,皱着眉头坐在被告席上。等我举到第十七项时,小兰子似乎再也忍不住了,突然要求中断审理,要求去医院救治。法官也早看出了小兰子痛苦的样子,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确定。

休庭期间,大黑子的母亲曾打电话给小兰子要求一起谈谈,小兰子拒绝了。大黑子的母亲提出的调解方案也被小兰子一口拒绝。二十天后,法院通知我们,大黑子又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要我们去取新证据,并准备质证。

不出所料,大黑子新提交的证据,是一份信托协议书,已经过公证和认证,并且,公证、认证的时间是在二个月前。可以看出,这是一份早就准备好的证据。在这份信托书里,大黑子作为信托人,将自己在W公司15万股面值60万美金的期权股权,信托给了某基金组织,以此证明自己不再是股权的持有人,这些股权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到这份证据,律师和小兰子都会心地笑了。

很快,第二次开庭开始了。因为上次举证没有完成,此次继续由女方举证。当要举第十九项证据时,女方表示:“由于原告已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曾拥有15万股W公司股权,因此,我们第十九至二十二项证据不再向法院提交。”虽然法官再三建议提交,但女方最终还是没有提交。

空城计|离婚三十六计之三十二

图示 空城计实施步骤图

理所应当,法庭辩论的焦点,不在于原告是否有期权,而在于原告信托的15万股股权是否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然,最终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100万现金,杨树浦路上的价值150万的房产归被告小兰子一个人所有,此案调解解决。

评析

空城计的关键,在于对当事人心态的把握。主旨在于,利用对方多疑、困惑的心理,利用我方安排和布置的假象去迷惑和麻痹对方,使对方做出错误、不客观但对我方有利的判断,以求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

本案中,经过对大黑子的性格分析,大黑子是一个处事小心慎微同时疑心很重的人。女方虽然没有大黑子直接拥有股权的证据,但却拥有W公司并购N公司的计划书以及对N公司高管期权收购的计划等一系列文件材料。为使大黑子误以为女方掌握了直接证明其拥有股权的证据,女方特意做了以下几点准备:

1.将证据材料多多整理,足有二个手提拉杠箱之多,以显示证据“充分”。

2.一反常态,从开庭前的“不同意离婚”,到干脆利落地同意离婚,但明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显示女方有实力直奔主题。

3.列出证据目录,并交给大黑子,明将女方直接掌握其拥有股权的美国律师提供的“证据”列在第十九项。让大黑子认为女方肯定已经取得了其持有股权的证据。

4.在刚开始举证之时,甚至在举证之前,小兰子就“佯装”身体不适,到举到第十七项时,要求去医院救治,中止举证。但所谓第十九项的“公证书”的蜡封印记却似乎隐约可见。

5.庭后,对于大黑子母亲的适当给付一些“补偿”的“好心”不予理睬,态度强硬,似乎方胜券在握。

6.女方一系列的态势使得多疑又小心谨慎的大黑子,确信女方已掌握了其拥有W公司股权的证据。为防止和避免股权得到分割,其将已准备好的“第二套方案”即所谓的“信托合同”推出水面,这样,其持有股权的事实自然不言而喻,水落石出。

在确定大黑子拥有股权的前提下,能否直接分割以及分割比例当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如果大黑子不拿出这份“信托合同”,方直接证明其持有股权的证据就不充分,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小兰子就不到。而大黑子被方的“空城计”迷惑,拿出信托合同,使得其拥有股权已是不争事实。而最终100万现金加一套房产的调解方案,也使得小兰子较为满意。双方各取所需,各得其所,此案得以了结。

-END-

空城计|离婚三十六计之三十二

        20091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是贾明军律师。本书主要讲述了36个关于法律精神、证据收集的计策,教读者要善于应用策略和计谋,识破伪证,消除离婚过程中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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