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贾明军律师
贾明军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621
  • 关注人气:1,50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婚姻析产案件中“双重国籍”问题的审判观点与简析

(2022-05-06 11:59:00)
标签:

法律

婚姻

引言:婚姻案件处理中,常见国籍户籍问题引发的争议。比如,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曾经同住的人,能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再比如,未注销中国户籍信息的外籍人士,在国内法院起诉,应以何种身份?本期案例1,法院认为,加入外国国籍即丧失共同居住人身份,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外籍人士不应享有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本期案例2,法院认为,因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取得美国国籍后再以中国身份起诉,不应认可;当事人隐瞒美籍身份,骗取公安机关开具临时居民身份证进行民事立案的行为不诚信,应予谴责。本期案例,应予重视。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张一共有纠纷案

裁判要旨:加入外国籍即丧失共同居住人身份,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外籍人士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一)法院观点 [1]

一审法院认为 [2]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系争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当事人户籍均在册。系争房屋系公房,其实际用途在于保障国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具有普惠性和保障性。张一在加入外国国籍时,其已丧失在中国境内对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及居住权,不再属于同住人,亦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张一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张一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其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律师点评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类似本案的外籍人士与境内公民就所承租的公房产生共有纠纷的现象已经不再普遍。原因有二:一来,售后公房政策日趋成熟,完全承租公房的现象越来越少;二来,二十余年来商品房在国内发展迅猛,加入外籍的同时未注销户口且户口仍在公房内的现象也不多见了。从本案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上海法院对拥有外国身份但未注销中国户口者能否参与公房补偿的态度非常明确,即享有公房利益须以拥有中国户口为前提,外籍人士不能享有公房利益。

二、高兴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要旨:加入美国国籍后,因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再以中国身份起诉,不应支持;当事人隐瞒美籍身份,因户籍未注销而骗取公安机关开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进行民事立案的行为不诚信,应予谴责。

(一)法院观点 [3]

一审法院认为 [4] ,高兴称其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后于2000年加入美国国籍,并提交美国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相关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据此,高兴在取得外国国籍时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高兴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自起诉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一审法院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但高兴提交的外国护照,至今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也未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故依法不予采纳。高兴在没有证明真实、合法身份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尤需指出的是,高兴在丧失中国国籍后,利用原户籍关系未被撤销,继续冒充中国公民,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身份信息,诈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又在一审法院立案诉讼,直到石宇、郁忧指称其身份不实,其诉讼代理人才承认高兴起诉时身份虚假的事实。这是违反民法诚信原则的不诚实行为,也是无视中国法律尊严的恶意诉讼行为。

本院审理查明,高兴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后其加入美国国籍。201736日,高兴就本案纠纷以中国公民身份提起诉讼。2017331日,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石宇、郁忧对高兴起诉时的身份提出异议。高兴代理人称高兴大概在2000年左右取得美国国籍,但高兴在中国的户籍现仍存在,并未被注销,高兴系按照国内户籍身份诉讼。一审法院明确指出高兴系美国公民,高兴应以真实的身份信息起诉,其以中国公民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后,直至一审法院于201777日作出本案裁定之时,高兴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真实合法有效的公民身份信息。

二审中,高兴提交公证文书一份,该公证文书载明:高兴1947126日出生于中国南京,现在是美国公民。但该公证文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本案中,高兴提交的护照复印件、公证文书等相关资料均显示其为美国公民。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高兴在已经取得美国国籍的情况下,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高兴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外国自然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以证明其真实身份。但高兴在明知其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仍以中国公民身份起诉在一审审理中,石宇、郁忧亦明确提出高兴系美国公民,高兴以中国公民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高兴的代理人亦认可高兴系美国公民,但高兴直至本案一审裁定作出时仍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用于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以及经过公证认证的合法的委托授权手续,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核实高兴的真实身份,故高兴在一审时其身份并不明确,其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高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高兴的起诉并无不当。

(二)类案参考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也有类似案例——王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5] 此案中,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经询问,原告王汪现已加入爱尔兰国籍,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现原告仍以中国公民的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汪的起诉。

(三)律师点评

实践中,取得外籍身份后未注销中国户籍的情况并不少见。针对这类情况,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在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具有“双重国籍”的情况下,告知被告),双重国籍问题是行政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一般不会主动涉及行政管理规范;不过,本案南京中院维持一审裁定的态度鲜明,表现在以下三点:

1.明确告知原告,取得美国国籍即丧失中国国籍,即使中国户籍未被注销,仍不能以中国身份起诉。

2.明确告知原告,因美国护照公证后未做认证,不符合中国法律对身份材料的要求,其在一审裁定作出时仍未办妥公证认证,故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3.明确告知原告,欺骗公安机关仍为中国籍而诈取临时身份证的做法,是不诚信的,并予以谴责。

应该说,南京法院以及沈阳经济开发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很鲜明,值得其他地区的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

-END-



[1]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6393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8349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562号民事裁定书。

[4] 参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

[5] 参见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3753号民事裁定书。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