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说新语·政事第三》原文及译文(2)
(2010-07-16 07: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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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注释】
劫贼:强盗。
财主:财货的主人,不是现代所说的有钱人家。
发所:出事地点。
按讨:审察办理。
在草:产妇分娩,也就是生孩子。草,产蓐。晋时分娩多用草垫着。
不起子:生了孩子不养育,指溺杀婴儿。
“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句:属于定语后置句,正常语序应为“有在草不起子者民”;另外,“到”属于名词活用作状语,译为“在半道上”。
骨肉相残:此处指父母溺杀婴儿事。
“盗杀”句:意指母子相残,违逆天理人伦,要先处理,而杀人只是违反常理。
【译文】
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时,有强盗劫财害命,主管官吏捕获了强盗。陈仲弓前去处理,还没到出事地点,在半道上听说有家生下孩子不肯养育的老百姓,就掉转车头前去处理这件事。主簿说:“强盗杀人的事大,应该先查办。”陈寔说:“强盗杀物主,怎么比得上骨肉相残这件事重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