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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发:宋山木强奸案的九大疑点待解

(2013-07-16 15:03:19)


前言:

 

小半年来,李某轮奸案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话题。尤其是《律师声明》发表后,更是引起舆论的爆棚。

 

李案很容易让我想到三年前的宋山木强奸案。当时我在媒体的报道中发现了一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写下此文,发表在天涯论坛,没想到成为众矢之的。在半个月的时间里,我每天要接到几百条短信,几十个电话,无一例外都是骂我的。有些电话在半夜里打来,逼得我只好关机。

 

甚至有人当面找到盈科的负责人,质问他,盈科怎么能有这样的律师?主任不知详情,我只好如实相告。

 

宋山木案后来的一些发展,印证了我的判断。终审结果出来后,我曾经与公安部参与指导该案的一位老专家出席搜狐视频的“微辩会”,专家告诉我案卷中的一些细节,让我感慨不已。

 

真心希望历史不要重演,违法者得到制裁。

 

应@北京覃华律师 要求,重发此文。写作原文时,因信息量有限,难免有些内容与案情有出入。仅供参考。


 

“宋山木强奸案”九大疑点待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知名培训机构山木教育集团前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罪一案,自2010年5月4日受害人罗云向警方报案以来,已经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的时间。5月12日宋山木自动接受深圳警方调查,13日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在审查批捕过程中。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过数十起强奸案件,撰写了《强奸罪的设置应当与时俱进》、《警惕强奸罪变成“婚外性交罪”--强奸罪认定标准浅析》等实务论文,阐述自己对强奸案件的看法。“宋山木强奸案”出现后,笔者反复研究了媒体的有关报道,认为本案有很多疑点等待破解,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的时候,必须掌握非常充足的证据,才能认定强奸事实。


 

“宋山木强奸案”与普通强奸案件不同,它发生在熟人(上下级)之间,发生地点是宋山木的住所,在性行为发生的前后,没有明显的暴力,符合笔者在强奸罪论文中对“非典型强奸案”的特征描述。在读过了媒体的有关报道之后,笔者发现这起强奸案至少存在以下九大疑点:


 

疑点一  罗云为什么辞职


 

根据罗云在“山木培训”的履历,她于2009年12月进入公司,月薪1000余元,4月经宋山木亲自安排,调入公司总部工作,月薪2000余元。调入公司总部不到一个月,4月20日开始,罗云就想跳槽。5月3日下午,罗云正式向宋山木提出辞职。辞职的原因,根据她的解释是“综合考虑了薪资水平、职业前途”。


 

笔者不知道东莞的那家培训机构给罗云开出的是怎样的薪资水平,许诺了怎样的职业前途。就罗云现在的资历而言,即使跳槽到新单位,薪水也不可能有太大的提高。罗云在“山木培训”刚刚加薪,从一千多变成了两千多,正常情况下她的心理暂时已经获得了满足。从“职业前途”来看,东莞的小公司肯定无法和“山木培训”相提并论,更何况罗云通过工作调动,已经接近了公司的总裁,获得提升的概率远远大于其他公司。因此,罗云提出的理由有些牵强。

 

按照罗云本人的说法,她作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职员,很冒昧地给公司总裁打电话要求调职,居然只用了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就搞定了这件事情,还加薪了。如果两人确实没有特殊的关系,也从未有过密切接触的话,这个时候对公司、对老板应该是非常感恩的。但是从媒体的报道来看,罗云的辞职非常坚决,尽管宋山木许诺满足她去上海工作的要求,都不能挽回她离开的决心。


 

到底是什么让罗云如此坚决?真的是微不足道的“薪资水平”和虚无缥缈的“职业前途”吗?


 

疑点二  宋山木为何苦苦挽留罗云?

 

如果笔者没有看到相关视频,也会认为松泉公寓是一个人迹罕至、月黑风高的魔窟。但是从深圳电视台的视频和地图来看,该处还算热闹,小区有保安,罗云与宋山木晚上8点进入电梯的时候,电梯里面还有人出去。松泉公寓并不像罗云讲述的那么恐怖,如果坚持要走的话会被别人掳走。

 

宋山木为何要这样挽留一个普通职员,甚至以“掐死”相威胁?难道罗云身怀绝技,她一辞职“山木培训”就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如果真是如此,罗云的月薪就不会是1000或2000元,宋山木会将她放在更好的位置上,给她更丰厚的薪水。以罗云所处的位置,也不可能掌握“山木培训”的商业机密。


 

那么,宋山木苦苦挽留罗云的动机是什么?也许,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有罗云本人最清楚。


 

疑点三  最后的晚餐

 

根据罗云的讲述,5月3日傍晚,宋山木喊他进自己的办公室,要求他跟自己去打扫房间。


 

“傍晚”具体是什么时间?是在晚饭前还是晚饭后?如果是晚饭后的话,“山木培训”的作息时间是怎样的?为什么罗云晚饭后还在办公室,没有下班?5月3日原本是“五一”法定假日期间,“山木培训”是不是需要上班?

 

如果“傍晚”是晚饭之前的话,那么5月3日晚上罗云有没有吃晚饭?是什么时间吃的?在哪里、和谁一起吃的?吃饭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


 

笔者特意查询了深圳地图,从“山木培训”总部所在的国际科技大厦到松泉小区的自驾车距离是10.7公里,计入晚高峰堵车因素在内,行车时间半个小时应该是够了的。从时间上分析,宋山木与罗云在进入松泉小区之前,很有可能共进晚餐。

 

一名普通的而且是下定决心辞职的员工,会以一种怎样的心态和集团最高负责人单独共进晚餐?根据罗云的说法,她4月份才调到深圳,“教学工作之余,罗云也被派到前台打杂,曾与山木先生打过数次照面,却一直没有太多沟通”。如果是这样,两人会说些什么呢?

 

这一顿晚餐不同寻常,是必须查清的一个重要事实。因为强奸罪的受害人主观意愿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罗云与宋山木有没有一起吃晚饭,吃饭的过程中说了些什么,都能够反映出后面发生的“强奸”有没有“违背妇女意愿”。

 

疑点四:晚上的大扫除

 

按照罗云的说法,宋山木说辞职没有结束前不能休息,要她去一个地方打扫房间。

 

事发的当天是“五一”假期的最后一天,罗云傍晚的时候还在“山木”总部。宋山木所说的“辞职没有结束前不能休息”,是不是包括了假日和晚上?一个铁了心要辞职的女孩子,为什么会接受这么苛刻的条件,而且还是晚上去一个不熟悉的地方打扫房间?

 

罗云的理由是“担心若是不从会影响到辞职”,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有些牵强。如果是“影响到升职”或可理解,毕竟还要在这里继续工作,在一般心态下,提出辞职的时候,上司稍有过分的要求都会拒绝,何况是超出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打扫卫生,何况是超出工作时间的晚上。这一点与她辞职时的决心相比,存在很大的性格上的差异。

 

根据事后媒体报道的“山木培训”员工的说法,宋山木“好色”在公司尽人皆知,很多女职员都遭到过他的性侵害。这些传言罗云就没有耳闻吗?即使没有听到过,根据一个成年女性的生活经验,罗云也应当知道,深夜单独和成年男性在一个房间里面,可能会发生一些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后果。难道在罗云看来,“不影响到辞职”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深夜和总裁去陌生地方打扫卫生可能发生的危险?

 

疑点五 电梯里的表情

 

从电梯监控录像来看,5月3日晚8:01宋山木和罗云一起进入松泉公寓电梯的时候表情轻松,倒是跟在后面的罗云低着头,步履迟缓,心事重重的样子。一般情况下,女孩子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环境会东张西望,罗云的表现有些反常。她在想什么心事?离开松泉公寓的时候,电梯监控拍下的罗云又是一副怎样的神态?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晚10:20罗云由宋山木送回宿舍。扣除可能需要的半个小时车程,两人在松泉公寓809号房间里面相处的时间将近两个小时。

 

罗云称:进入房间后,打扫了10分钟的房间,在里屋用按摩棒和施暴的过程约半小时。那么还有半个多小时,除了拍摄4张裸照,两人之间还发生了一些什么?这就要看两人在警方的笔录中是怎么讲的。毫无疑问,两人的讲述会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我们根据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去进行判断。从两人离开松泉公寓电梯时的表情也可以得出答案。

 

疑点六 谁是“小三”

 

根据媒体的报道,罗云称:

 

“我打扫了10分钟,他还在劝我不要离开公司,我不同意,他就发火了。”罗云回忆说,宋山木掏出手机,打给一个名叫“小三”的人,让对方照例“半小时内凭短信联系”,“打完电话他就恐吓我,‘这里是半山腰,掐死你都没人知道,如果你坚持要走,别人来掳走你,我就当什么都没看见,回头有人问我,我就说在路上换胎时你人不见了。’”

 

笔者认为,既然当晚宋山木多次拿“小三”威胁罗云,那么,“小三”就成了这一起强奸案中的重要人物。找到“小三”并不困难,只要调出宋山木当晚的通话记录就行。而“半小时内凭短信联系”这样一句话,毫无疑问是不构成威胁的。

 

调取宋山木通话记录,可以印证罗云关于当晚的供述是否属实。

 

疑点七  裸照之谜

 

我们来分析一下当晚罗云的心理变化过程:最早她的担心是“影响到辞职”,所以跟宋山木去松泉公寓打扫卫生。接着,因为担心“小三”会掳走自己,被迫脱衣拍裸照。最后,因为怕宋山木公布裸照,所以被迫接受了他的强暴。

 

依照正常的思维,即使是在关系非常亲密的情侣之间,也很难接受拍摄裸照这样的极端行为。“艳照门”之后,网上各种艳照、不雅视频层出不穷,拍摄裸照的严重后果远远大于“被人掳走”的风险。罗云既然是培训班的老师,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力,为什么还会选择这种最不利的条件?

 

既然事后罗云知道宋山木手中已经有自己的裸照,也明白裸照一旦上网,“我这一辈子就完了”,还是毅然地冒着宋山木可能会公布裸照进行报复的巨大危险报案,罗云思想激烈斗争的过程可想而知了。

 

警方迄今没有在“山木培训”的电脑上找到号称是“几千张”之多的裸照。笔者认为,裸照是本案非常关键的证据,没有罗云的裸照,“胁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性行为是强迫发生的。而即使找到了罗云的裸照,也不能据此认定宋山木实施的是强奸行为,“裸照”只是整个案件证据链中的一环,必不可少,却不能据此定罪。

 

有人会认为,即使找不到裸照,此前宋山木通过“小三”进行威胁,也可以说明性行为是被强迫的。笔者认为,宋山木是否用“小三”威胁罗云,只有罗云自己的供述,没有得到印证。罗云对当晚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是否真实,要通过能不能找到裸照来加以证实。

 

有人会认为,罗云5月4日向深圳警方报案,宋山木5月13日才归案,完全有时间看到媒体的相关报道,从而毁灭证据。

 

这种可能性当然不能排除。笔者反复查看5月3日当晚8时宋山木和罗云一起进入电梯的视频,注意到:宋山木进入电梯的时候两手空空,没有携带相机等物品。如果他不是使用手机拍照功能的话,那么相机是一直放在松泉公寓809号房间的。警方可以调取当晚两人离开时的电梯监控录像,如果宋山木临走的时候没有带走相机,那么相机必然还在该处房内。罗云5月4日就已经向警方报案,宋山木及其亲友从松泉公寓转移相机的可能性不大,只要找到相机,就可以证实有没有拍摄裸照。

 

根据媒体的报道,罗云报案后,警方找到松泉公寓破门而入,找到了两条浴巾和按摩棒。如果房间里面有相机的话,应已经在警方手中。如果没有的话,相机到底在哪里呢?

 

疑点八  罗云与宋山木的关系

 

据媒体报道:在宋山木向警方声称罗云是自己的情人之后,罗云愤怒地对媒体说:

 

“我是名课程指导,周一、周三、周五晚上、周二、周四的早上和晚上都要在书城上课,周六的下午和晚上也一样,周日一天在富士康给劳务工上课,试问我有时间跟他关系密切吗?”

 

笔者查询了一下,5月3日是周一。按照罗云给出的工作日程表,5月3日的晚上她应当在深圳书城上课。为什么这一天她呆在公司没有去上课?这个疑问也需要给出答案。

 

根据罗云此前的说法,她今年4月调到国际科技大厦的山木总部之后,与宋山木的接触不多。但是4月20日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当时东莞有家教育机构招人,我想要辞职过去,他可能看出来我情绪有问题,就问我怎么了,我不敢讲实话,就说是感情出了问题”。

 

笔者不了解“山木培训”总部有多少员工,罗云作为“课程指导”经常要在外面上课,回到公司总部的时间可能也不多。宋山木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在公司众多的员工里面注意到了一个普通员工情绪的微妙变化,原因何在?莫非宋山木不务正业,成天盯着手下的每一个女职员?

 

罗云去年12月初到深圳的时候,最开始是在广信酒店、深圳书城等地讲授《新概念英语》,月薪1000余元,4月调回总部,月薪2000余元。工作时间只有四个月,就调回总部上班,工作调动是宋山木亲自安排的。按照罗云的说法,5月3日之前,他们只通过这么一次电话,而且时间只有不到两分钟。

 

素不相识的普通员工给公司总裁打电话是比较冒昧的行为,而且是提出工作调动的要求。宋山木居然在没有看到罗云本人的情况下,只有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就接受了她的要求。这与常理有些不符。

 

要证明宋山木和罗云之间的关系并不难。如果是情人,两人肯定相处时间较多,一起出现的地点也会比较多。现在监控技术发达,宋山木只要仔细回忆两人一起去过的一些地点,比如酒店、出租屋,侦查人员只要调取相关的视频资料,就可以证明罗云所说的是真还是假。

 

疑点九 找不出的理由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宋山木称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后,罗云的辩解是:

 

“宋山木说5月3日晚上我是自愿的,可我怎么就找不出自愿的理由呢?”罗云辩称,“因为宋山木长得帅,还是为了钱?如果为了钱,我就不报警了,我报警的时候警方已经说是公诉了,我怎么敲诈?倒是5月11日宋山木的妹妹打电话去我家,说要去我家里,这是什么意思?出了这样的事,去我家有用吗?”

 

如果记者是根据采访录音原汁原味记录罗云的辩解,那么“我怎么就找不出自愿的理由”、“长得帅还是为了钱”这样的话语,显得有点轻浮,不太像出自强奸案件受害人之口,与最初媒体报道中的楚楚可怜相比判若两人。

 

作为报案人,罗云可能确实当局者迷,找不出“自愿”的理由。但是旁观者,也许能够想出很多的理由。 

 

结论:

 

笔者根据媒体不完全的报道,归纳了宋山木强奸案的九个疑点。如果有更多案件细节公布,相信可以找出更多的可疑之处。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这些疑点必须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本案的事实就有可能不清,要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比较困难。

 

作为局外人,笔者不清楚2010年5月3日8:00-10:20之间发生了什么,只是基于对案件的敏感,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期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给不明真相的笔者解惑。

 

关于本案涉及到的强奸罪证据认定方面的观点,笔者在《警惕“强奸罪”变成“婚外性交罪”--强奸罪认定标准浅析》一文中已经有详细的论述,读者结合本文中提出的疑点进行研究。

 

如果本文提出的一些疑问对罗云造成了困扰,笔者在此表示歉意。如果你受到了伤害,迟早会有一个交待。不管结果来得是早是晚。

 

易胜华律师  2010年5月20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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