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东莞警方释疑
(2012-06-14 12: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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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命案小米猥亵强奸敖翔杂谈 |
分类: 律师服务 |
东莞理工命案系列疑问之一:
我们接受东莞理工命案受害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对阅卷中存在的疑问,现向各办案单位公开请教。
请教之前,我们需要做如下声明:
1、我们相信办案人员是正直、大公无私的,只是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存在工作疏漏、理解偏差;
2、我们公开请教的目的,是为了让本案的办理过程公开、透明,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
3、我们希望办案单位以官方名义正面解答我们的疑问,同时我们也真诚地希望参与讨论的各位朋友保持理性,遵守网络礼仪。
一、请东莞警方回答:敖翔在本案中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
在东莞理工命案中,小米已经遇害,对本案的发生经过无法提出自己的控诉。在场人只有凶手敖翔一人。根据凶手的供述,他的目的只是想“猥亵”。但是,我们在阅卷的时候注意到:
(一)“劫色”为什么不是“强奸”?
凶手在落网之后的多次供述中都谈到:当小米走出蹲厕的时候,他拿刀顶住小米的脖子,小米将手机交给他,他的回答是:“我不劫财,我劫色”。(在最后一次的供述中,凶手将对白改为:“你不要喊叫,我不会伤害你的。”)《判决书》在援引凶手的供述时,采用了“劫色”一说(第18页)。
“劫色”是指对女性进行性侵害,包括强奸和猥亵等内容。在普通人的语境中,“劫色”更多的用来指“强奸”。判断凶手的犯罪故意到底是“强奸”还是“猥亵”,仅根据“劫色”二字当然是不够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1、凶手的作案轨迹。
从凶手供述的7次作案轨迹来看,其实施的行为在逐步升级:
从室外(林荫道、教学楼边)发展到室内(女厕所);
从11月上旬的三至四次猥亵,发展到11月19日、20日、21日的每天一次,作案频率不断加大;
从最初的两手空空,到最后两次的携带哑铃棒、水果刀、面罩、眼罩;
从最初的突袭“摸屁股”,发展到在室外“掌劈女生脖子,想把她搞晕”,到在女厕中性侵另一位女生,抚摸其胸部、阴部、臀部长达“五分钟”,到本案受害人小米被要求脱下连衣裙、内裤和文胸,几乎全裸。
凶手交待,前一天晚上得手后“感觉心理很满足,而且感觉很容易就得手,很急迫的想继续做一次,20日晚上我整晚都在想第二天怎么做成下一次,所以21日早上起来就准备面罩”。从凶手行为逐渐升级的轨迹来分析,其侵害小米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奸。
2、凶手携带的作案工具。
根据凶手的供述,在前几次室外的猥亵行为中,他都是两手空空,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摸一下女生的屁股就跑。有一次还“掌劈”女生脖子,想把女生搞晕。在小米遇害之前的女厕猥亵中,他采取的方式是:趁女生进厕所后关掉厕所的灯,并带了一根哑铃棒。
在11月21日对小米进行侵害之前,凶手做了精心的准备。头一天晚上筹划了一整晚,早上起来准备面罩,并带上了眼罩和水果刀。
在前一次“很容易就得手”的情形下,凶手如果想继续保持在“猥亵”的层面,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复制前一次的“成功经验”。但是,凶手筹划了一整晚,并精心准备了更缜密的计划、更有杀伤力的犯罪工具,难道他仅仅只是想重复前一天的行为?
凶手准备面罩和眼罩的目的,在于不让受害人看到自己的模样。要达到这个目的,只需要其中一样就够了,但是凶手采取了“双重保险”的做法。从这一点可以说明,凶手心计很深,防范措施是严密的。
凶手对面罩和眼罩的使用早有安排:先戴上面罩,控制住受害人后,逼迫她戴上眼罩,然后摘下自己的面罩。
那么,凶手为什么要摘下自己的面罩?精心制作了一个早上的面罩,使用时间却非常短。如果只是短时间的猥亵,从始至终戴上面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不被发现,没有必要摘下来。根据凶手的供述,正是因为他摘下面罩,小米眼罩滑落下来才看到了他的样子。
凶手交代,在小米被他控制之后,他对小米有“亲吻”的动作。可以看出,凶手摘下面罩,一方面是他知道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戴上面罩不舒服,另一方面,在他的犯罪预谋里,他要用“嘴”对小米实施侵害。
在凶手之前的几次猥亵中,他只是用手对女生进行突然袭击,即使是头一天晚上的猥亵,凶手只是用手抠摸受害女生“五分钟”,没有采取其他行为。在侵害小米的过程中,凶手摘下精心制作的面罩,冒着被看到的风险,采用“亲吻”的行为,他的目的只限于亲吻吗?
还有水果刀。头一天的猥亵,凶手用哑铃棒成功制服了另一位女生,在第二天的精心策划中,他舍弃了前一天的犯罪工具,选择了水果刀。水果刀的杀伤力和威胁力,显然是大于哑铃棒的。
哑铃棒对人体躯干部位的打击力有限,但是如果用来敲击受害人头部,可以将受害人打晕后逃跑。凶手选择水果刀的目的,显然不在于打晕受害人后逃跑,而在于水果刀“锋利”的特征,可以逼迫受害人接受凶手提出的更进一步的犯罪要求。
对于女性来说,水果刀的威慑力显然大于钝器类的哑铃棒。锋利的水果刀可以划伤女孩子的面部,使女孩毁容,这一点可以让大多数爱美的女性屈服于其淫威。水果刀还可以快速致命,无论是基于对受害人的威慑,还是在犯罪行为败露之后的灭口,水果刀都是凶手可以找得到的最有效的犯罪工具。
凶手最终没有使用水果刀杀死小米。原因在于:小米已经夺过了水果刀,并且在争夺过程中水果刀已经断成两截。所以,凶手利用其身高和力量优势,将小米头部按在地板上,用力撞击面部和后脑,至小米头部血肉模糊后仍不放心,还要长时间掐住小米脖颈,至小米最终遇害。(说凶手是“临时起意杀人”的各位,请抛弃你的偏见,仔细分析凶手的心态吧)
从以上犯罪工具的准备来看,凶手的意图显然不在于复制之前的“猥亵”,而是要比猥亵更进一步,否则不会这样煞费苦心。
3、凶手的作案过程。
根据凶手的交代:小米遇害当天,凶手尾随小米进入女厕,首先脱去了长裤和鞋子,他的解释是“为了怕弄脏裤子,怕鞋子发出声音和留下鞋印”。
但是,在头一天猥亵另一位女生的时候,凶手并没有脱下裤子和鞋子。如果只是猥亵,如何会弄脏裤子?他难道要在女厕的地板上打滚吗?
在性侵害的状态下,脱下裤子的目的只有一个:发生性关系。
凶手为什么要提前脱下裤子?原因是:如果裤子不全部脱下,滑落在厕所地板上,确实会被“弄脏”。如果控制受害人之后再脱裤子,必然要腾出手解开自己的裤带,这样受害人就会有机会进行反抗或逃脱。凶手连细节都考虑得如此周全,可想而知,他的目的决不是“猥亵”这么简单。
凶手在控制住受害人后,要求其脱去连衣裙,并扯下受害人的内裤、丝袜和文胸,使受害人处在几乎全裸的状态下。如果只是猥亵,需要受害人全裸吗?在其头一天晚上的猥亵行为中,凶手并未向另一位受害的女生提出这样的要求。
在犯罪过程中,凶手要求受害人“跪下”。他的解释是:便于“抚摸受害人阴部”。
被告人身高180公分,受害人只有150公分(尸检报告数据),在双方都站立的状态下,被告人勉强可以抚摸到其阴部,但是在受害人“跪着”的状态下,如何抚摸?被告人让赤身裸体的受害人“跪下”,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其“抚摸阴部”?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自由心证。
请你摸着良心问自己:一个有多次性侵行为的男人,精心策划了一整晚,第二天手持水果刀、头戴面罩出现在女厕中,他已经脱去了自己的长裤和鞋子,要求受害人全裸,并且跪下。你认为,他想干什么?
(二)为什么关键性证据未做结论?
好吧,前面分析那么多,有人会说,那只是你的想象,你的分析,你有证据证明吗?
这正是我要问东莞警方的问题。
小米已死,她无法告诉大家她有没有被强奸。但是证据会说话,凶手有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检查受害人阴部是否留有凶手的人体基因。
小米遇害之后,侦查机关提取了受害人“阴部拭子”并提交法医进行检验。但是,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恰恰没有对受害人“阴部拭子”做出检验结论!(《判决书》第11页)
是什么原因,使得鉴定书没有对该项检验做出结论?
“提取物太少,不具备检验条件”?办理命案的侦查人员大多经验丰富,绝不可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提取物在检验过程中丢失”,以至于无法检测?我相信侦查人员不会这么粗心大意,丢失如此重要的物证。
“鉴定人员工作疏忽,忘了记录检验结果”?我们从法院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在“阴部拭子”下面被人用横线划了一道,显然有办案人员注意到这一物证检验结论的缺失,应该会提示鉴定人员补充。但是,我们没有在卷宗中看到有关的补充材料。
我坚信,东莞警方的办案人员决不至于胆大妄为,敢把如此重要的物证抛弃、藏匿。那么,请东莞警方向公众解释,向受害人亲属解释,向死未瞑目的小米解释:为什么受害人“阴部拭子”未做检验结论?
请你们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我们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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