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4月
1日,按照西方的习惯,这一天是愚人节。但是对于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很多陷入诉讼中的群众而言,这一天可以说是一个节日。因为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这一天开始施行。
4月1日恰好是周日,新的收费办法其实是从4月2日开始施行的。这一天,我在北京,以一个当事人的身份来到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当我清早赶到海淀区法院的时候,在我的前面已经排了一条长龙,其中绝大多数是来立案的当事人。中午时分,当我再一次来到海淀法院的时候,立案庭的号牌已经发到了211。这是新的收费办法施行的第一天,所以立案庭的法官们对收费还不是很熟悉,办事节奏稍微有些拖沓。据说,很多本来三月底就可以立的案件,当事人特意等上几天,放在4月份以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排在我前面的一位来自深圳的当事人还不知道诉讼费已经降下来了,他按照以往的惯例,递上1000元诉讼费给收费窗口的法官,当被告知只需要交纳100元的受理费的时候,顿时喜出望外······
这是我一天来的所见所闻。我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多么令人欢欣鼓舞。在这之前,人民法院一直是按照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费用。该收费标准使用了将近18年,在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最突出的在于两点:第一,由于时过境迁,以致于收费偏低,在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很难给予法院更多的补贴,导致法院入不敷出,举步维艰;第二,该办法将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分为两块,一块是有固定标准的“受理费”,另一块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其他诉讼费用”。如此一来,很多法院针对自身的情况,采取变通方式,在“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块大做文章,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在某些地区的法院,收费甚至超过了诉讼标的的10%。这些法院将诉讼收费作为敛财的手段之一,而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交不起如此巨大的一笔诉讼费,而放弃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转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或者忍气吞声,或者刀兵相见。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实并非单纯的降低诉讼收费,而是对小额标的的收费降低,对于大额标的的收费则在以往基础上相应进行了提高。这一点,是出于照顾普通群众的小型民事纠纷,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同时,该办法取消了所谓的“其他诉讼费用”,杜绝了各地法院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当事人负担。所以,尽管法律界有人对于国务院是否有权力为人民法院制定收费办法持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人还是欢迎新办法的出台。
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让自己的百姓打得起官司,因为只有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一些社会矛盾才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此,百姓才会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否则,打不起官司,只有通过种种非法律的渠道来解决矛盾,社会必然会陷入无序的状态,所谓的和谐社会不过是痴人说梦罢了。
当然,打得起官司只是迈向法治社会的漫长道路中的一步,案件受理之后的公正审理,才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律人,对此,我满怀期待······
易胜华律师
2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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