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看无辜遭冤被囚奈何天
(2009-07-29 15: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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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看无辜遭冤被囚奈何天
一、
二审“裁定”,严重败坏程序规则,彻底丧失程序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项、第5项规定的精神,应视为无效,予以撤销。扼要说明如下——
(一)对本案完全适用的公安部规章和相关规则,因能说明陈无责无罪而一律置之不理;对有利于陈的“事实”也统统视而不见: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应当“全面审查”的规定,更无公正可言。
(二)既不“讯问上诉人”,又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根本未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审理”。裁定所谓“本院经审理查明”之说具有虚假性。
“翻阅”书面辩词不能等同于“听取意见”,我们于交上辩词之后,犹要求与法官面谈,即可说明。
(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宣判“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代之以私下送达(被告人),不敢示众,昭然若揭。
(四)被告人上诉后,自始至终没能进入诉讼程序,自我辩护的权利被剥夺净光,宪法明定的辩护权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第11条),统统成为空文:程序规则,深受败坏;枉法至此,骇人听闻!
二、
证据问题,通常是诉讼的核心或焦点,二审费了极大心思搞鬼,让人又领教了一回法官枉法——
(一)证据表明:消防大队(陈峰上级单位)先后对失火的舞王俱乐部三次验收,均未合格。验收资料应标有问题症结和整改要求,足能证明在整整一年的“整改”期间,始终听任未能达到合格要求的歌舞厅照常营业,“验收”者中肯定有人渎职。还能证明相关“防火”职责的归属和弊端所在。是故检察院硬是隐匿后两次的“验收报告”拒不交上法庭,法官居然默许不查,两家联手包庇了真正的玩忽职守者,陷害陈峰做了“替罪羊”。
(二)主要证人王静提交的“书证”,绝大部分都经浓黑颜色涂抹掩盖,只保留了给陈峰红包一项。对此,检方提交了一份《说明》,行文用“隐去”替代涂抹掩盖,“说明”这么干是“因调查及办案的需要”。好一个“办案的需要”!我弄不明白,作为国家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责,这种歪理怎么上得了法庭?但有一点我非常清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3项)
这种经人变造的“书证”无论出自何方,毫无证明力无可置辩。二审予以采信,当然无效!
(三)上述“书证”中给陈峰红包处,在名字上摁有指印,作伪明显。一经鉴定,真假立辨。法庭佯装不知,目的正在加害无辜。
(四)卷附王静四次“证言”,法官以其“一直很稳定”为口实,纵属孤证,也予采信,意在证明陈峰“收受王静三千元”,徇私舞弊于是成立。实际情况是,四次证言情节各异,次次不同,有的说法相当离奇,“稳定”之说纯属臆造!退一万步,即使“稳定”属实,它与王静在一份书证上加的小注又互不一致,她注的是:“通过廖小姐转送给陈峰五千元红包的记账凭证。”无奈廖小姐不知此事,从未认账。一审对此只好避而不述,二审也未敢开腔。那么,五千元之事应否,三千元之说为什么可信?更何况刑诉法第47条有相应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对此不予置理,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证据上搞鬼,“公信力”从何谈起!侈谈什么司法的权威?
三、二审裁定抄录一审判决,已属常规,但陈案的抄法异常,请看——
(一)全文照抄300行,6600字,却不动声色地删去其中6行文字,即“陈峰个人立功、嘉奖……一贯表现好,曾因公致七级伤残。”那一大段。而卷中证据表明:陈峰在消防工作中奋斗廿余年,四次立功,几乎年年受奖;兢兢业业,廉洁奉公。这样的人,被诬为“玩忽职守”,于理不合,孰能信之?这段该删!只是有个无法克服的矛盾:事实真相无法用笔删掉。
(二)一审判决中“上述证据拟证实”处,“拟”字统统删掉。拟,作“打算”解,含“意图”意,总之并不确定。二审认为有碍,非删不可。但您对全案根本未“审”,凭什么“确定”一审未敢肯定的证据?
看来二审深知“拟”字的分量,不删怎么了得?然而不幸,一词之删,露出了不那么美妙的尾巴。
四、
裁定万言,却不见犯罪动机,找不到案中行为与大火“危害结果”间的必然联系,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全缺,如此这般,罪名怎能成立?今夕何夕,决不容传承“莫须有”的破烂衣钵!
五、
大量案例表明:让法院认错太难。河北聂树斌案,真凶落网证实当初确属错杀。家属申诉已近五年,至今仍处于“膠着”状态,省高院按兵不动。函请最高干预,犹如泥牛入海。枉法小吏,一手遮天,谁知道他们实行的是什么“至上”?陈案,我们已接受家属委托,代为依法申诉,只是不知何时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不知何日终能为蒙冤者平反昭雪?在我胸中,充塞无奈!一部《律师法》,误我不浅;败笔已露;《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孰知能否改得合乎理性,合于众意?
六、
然而——
陈峰的一位亲戚对我粗略说了他传奇性的生命历程,九死不悔,撼人心魄。尤为令人痛惜的是,他在自己祖国法治建设的艰难行程中,在公安消防战线的最前沿,惨遭诬陷,成为“牺牲”。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他天生纯真的心灵,充满高贵的情操。这是血与火造就的勇士,一只凌空展翅的雄鹰。面对如是做人楷模,无奈之余,难禁浮想:我们那么多优秀的纪实文学家啊!是否该把这一光辉四射的形象,连同他不朽的业绩,凝结为铭刻于人心的报告文学?我决不怀疑,这是富有启示意义的盛举。“历史是人民写的!”不是么?
2009.7.29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