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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演说】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四大疑问

(2014-07-27 17:33:44)
标签:

财经

借款合同

企业

最高院

担保人

分类: 工作日志

【道演说】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四大疑问                      

[2014/07/27-NO:2]

1、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1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过去的司法判例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2根据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他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1.3但是,最高院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并未落实为司法解释的文件,因此目前各地法院审判结果不一。根据浙江省地区法院最新的指导意见是:对临时性的企业间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

 

2、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保护?

2.1根《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也就是说,利息无论多少都不予保护。

2.2根据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讲话内容,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3但是,如前所述,最高院副院长的讲话尚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目前浙江省地区法院最新的指导意见是,合同认定有效的情况下,仅支持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超过部分视为营利而不予保护,更别提罚息和违约金。

 

3、企业间借款担保是否有效?

3.1借款合同如果无效,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2借款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3借款合同即使无效都要会保护本金,但担保就会无效。因此,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最大的作用在于保证了担保的有效性。

 

4、企业间借款如何规避风险?

4.1银行委托贷款:即出借人通过银行将款项制定发贷给借款人,银行收取很低的中间渠道费,成本较低,借款合同有效且可以保护四倍以内的利息;

4.2信托贷款: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4.3通过个人转借: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借款是受保护的,因此可以通过中间人实现企业间的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的同时可以要求实际融资企业作为担保,如个人无法偿还的,实际融资企业须承担担保责任,可以直接实现追索作用。

4.4存单质押: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

 

李道演 律师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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