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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演说法】执行完毕的房屋再被侵占,如何处理?

(2014-07-18 00:47:16)
标签:

执行人

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

其他人

分类: 工作日志

执行完毕的房屋再被侵占,如何处理?

道演说法  2014/07/01

【案情简介】

    房东胡某诉租客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赵某立即腾退房屋,但赵某一直拒绝履行。胡某随后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公证处、公安局等部门配合下将赵某强制搬离出房屋,法院随即出具执行终结裁定书。但不久,赵某召集家人再次强占房屋,重先经营,拒绝搬离。胡某报警,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推给法院,法院以执行完毕为由不予理会。官司赢了,但自己的房屋还一直被人侵占,诉求无门。

 

【争议焦点】

1、胡某应另行起诉侵权,还是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2、本案应由公安管辖干预,还是由法院执行程序?

 

【律师分析】

一、本案胡某无需再行起诉,应由法院继续依法执行。法理依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3、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本案中新的侵权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的行为并无区别,原生效判决认定的行为是被执行人赵某通过经营酒店、面馆等方式占用胡某的房屋,新的侵权行为仍旧是赵某组织家人继续重新经营酒店、面馆,以此侵害胡某对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两种行为的侵权对象、行为方式完全一致,只是侵权主体加入了被执行人赵某的家人。

 

三、不论是赵某还是赵某家人侵占房屋都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应予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的复函已明确针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已执行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行为,因此,本案赵某家人即属于“其他人”范围,赵某及其家人都是法院执行的对象,应由法院按照继续执行程序进行。如果是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强占该房屋,则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占用公私财物”和第40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以罚款和拘留。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除了罚款、拘留的治安或司法措施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同时,对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在过程中有暴力、恐吓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还可以“妨害职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当申请人遇到这样“坚持”的老赖,应先向法院提请继续执行,对无关联的第三人有侵占行为的,可立即报警要求立案治安处罚。如法院和公安均不作为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法律监督。

 

作者:李道演 律师  

京衡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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