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中院就夏俊峰案法律解读的回应2
(2013-09-29 23:36:58)
标签:
沈阳中院夏俊峰 |
分类: 律界热点 |
从程序正义角度看夏俊峰案是否依法审判?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程序正义即为“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庭审程序的正义,就谈不上实体判决的公正。
2013年9月28日,沈阳中院就夏俊峰案相关法律问题发表解读,欲为公众“释明”其判决的公正性,不过是将两年多前的观点老调重谈,回避了辩护律师的质疑问题。
但是,夏俊峰案庭审程序严重违法,是无法回避、无法掩饰,更是沈阳中院无法“释明”的。
同样没有让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其审判人员公开在判后释疑的报道中歪曲事实,说夏俊峰当庭承认没有被打。查遍一二审庭审笔录,夏自述被严重殴打的笔录一直在卷。作为主审法官丧失基本的独立客观立场,故意曲解证据认定。二审裁定并未查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的违法事实。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未得到许可,辩方证据无一得以采信,而控方的城管四人言词全部得以采信(并且采信的是哪一份笔录都由当事人自行确认)的事实,二审程序成了完成既定目标的走过场。法院应有的居中裁判的立场荡然无存,公正审判无以保证。[以上内容均引自本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没有庭审程序的正义,就谈不上实体判决的公正。我们希望各级法院能做到最高院在工作报告中所提到的:使每一件刑事案件都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注:我国关于庭审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