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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学记八  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策略

(2010-09-19 02: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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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李庄

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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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北京刑辩学记八  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策略

9月18日,上午的主讲人是安徽十佳律师、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在其履历中重点介绍了其承办的刘明河故意杀人案被作为中国“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中美恢复人权谈判的典型案例。一名死囚被改判无罪,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已成绝迹,不知道再次举办中美人权谈判时我们还能拿出什么案件作为“疑罪从无”的资本。相反,在“有罪推定”方面倒是有着一大把的案例可选。

王亚林律师详细介绍了律师在死刑辩护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死刑法律政策和辩护理由。据一国际组织统计,中国在2001年处决2468名死刑犯,占世界被执行死刑人数的90%以上。王亚林同意后半句的数据,但死刑犯人数预计有近万人。在涉及死刑的法律政策上,王亚林认为律师不仅需要了解所有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还要特别注意各类会议纪要,这些红头文件往往有着决定意义。

 

下午的课程原本安排由张青松律师讲课,但因其临时有事,我为代表首先提出想听听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结果徐建院长致电邀请,韩冰律师也欣然同意了。我跟许多同行一样,知道韩冰律师是其出版的两本《律师是这样做成的》。在刚入行时,我因通读了这本书而被韩冰律师的犀利文笔和出色的辩护思路所折服。

在这此题为“律师阅卷方法与技巧”上,韩冰律师向我们介绍了阅卷的几种方法,包括传统的阅卷笔录、列表、图示和综合法,细致而清晰的阅卷方法让我们受益匪浅。与翟建律师相类似,在办理大要案中,也是由助理阅卷整理、韩冰律师主要负责出庭的香港大律师模式。这种师傅帮带模式,能减轻主办律师的负担,对年轻律师的成长也极有好处。

 

晚上,最高检侦察监督厅厅长万春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与我们进行了刑诉法法律问题座谈会。会上,学员的提问热情极高,且立场明确,对万春厅长大胆直谏,希望检察机关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权、提高对刑讯逼供现象的监督和遏制、限制检察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后再行取证等。万春厅长非常配合亲切地一一回应,且无意中透露了其针对谢朝平事件向当地检察院作出依法办案的批示。不管当地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是否源于万春厅长所发的通知,但是最高检的声音肯定起到了作用。

洪教授当时因李庄事件对中青报发表的意见遭到许多律师的指责,今晚他作出了一些解释,但依然指出辩护人的两点错误:一是306条是行为犯,不应过多论证;二是对证人被羁押后取证应当追要相关手续证明,否则申请休庭甚至可以退庭。有学员就提出,洪教授是低估了当地的无耻,也有学员希望洪教授回去应收集李庄案全部资料再发表评论。显然,他与陈瑞华教授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针对个案发表评论应该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而不能根据一些有失中立的媒体报道。不过,洪教授对律师会见权的保护、司法中央化、遏制刑讯逼供等问题都提出了鲜明的见解和观点。

 

王亚林:死刑案件的辩护理由

1、律师在接受死刑案件委托时,应做好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告知风险。

2、除了收集死刑案件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外,要特别注意有关会议纪要,参考最高院发布的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和当地类似案例;

3、死刑案件的辩护理由:主体辩、定性辩、事实证据辩、主观恶性辩(防卫过当、间接故意、犯罪动机、非预谋犯罪)、客观危害辩、悔罪表现辩、犯罪原因辩和刑事政策辩

4、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

 

韩冰:做好阅卷是律师的重要内容

1、阅卷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发现疑点、理清思路、查找依据、评估目的和协助审查;

2、阅卷的方法包括传统阅卷笔录,好处在于简单不受限制,弊端在于缺乏直观、条理性,复杂案件不适用。列表类包括总表、分类表、对比表;图示法有按时间、事件、关系不同的分类;

3、一审的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在二审阶段可以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最高院的答复是不属于同一个案件不得为两名被告做辩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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