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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学记六 律师要成为法治进步的铺路石

(2010-09-17 01:02:36)
标签:

钱列阳

北京

质证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北京刑辩学记六 律师要成为法制进步的铺路石

 

9月16日,上午原本安排的是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的汤忠赞,一位享誉全国的刑辩大律师,擅长法庭辩论。但因身体原因,临时换将。前半部分仍由钱列阳律师主讲法庭辩论技巧,后半部分则应学员要求邀请到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钱列阳律师是本次刑辩班的组织者之一,全面周到的课程内容和风格各异的律师名单都是由其主要策划和召集,因此出现临时性变动,钱列阳律师自己出面也是当仁不让。钱律师详细介绍了庭审应变、法庭的眼神、辩护意见的发布和声音的控制等庭审细节,我在最后的互动环节提出在一个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中,律师之间在庭审前能否进行交流沟通?对此,钱律师的观点是在目前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赞成律师之间的交流,以免产生串供等不必要的风险。

本次刑辩班虽未结束,但是所有的学员都已有共同体会:值得!

能亲眼见识到当今中国刑辩律师的代表,聆听他们的成功经历和刑辩经验,已是一大幸事;能拜见到中国律师的泰斗张思之,更是十分惊喜。这一切都要感谢于律师学院的徐建院长,因他的人格魅力和敬业精神。

今天临时出场的李肖霖律师因参与十几起涉黑案件的辩护,而被京城律师界笑称为“黑社会的政委”。他向我们揭露了自己在承办类似案件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也总结出一套涉黑案件的办理特点和存在问题。军人出身的他具有一副与生俱来的正义和血气,这一刑辩律师的基本特点,在他身上显得尤为突出。

下午主讲的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大律师是一位在实践中铸就的法学博士,他将刑辩庭审质证的理论和实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向我们介绍了质证环节中的技巧和策略。我看到他的讲义,自然而然地想起了LZ案一审和二审中涉及的质证内容,如律师下载的央视采访龚的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取证主体不合法?这一问题也得到了焦鹏律师的明确观点,当初公诉人这一理由是十分可笑的。

 

钱列阳:法庭辩论中的细节

1、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起草几何图、大事年表、汇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部门规章,搞清一些名词的含义。

2、根据法庭调查的新变化,改变原先辩护词内容,懂得放弃原有的观点和说法,根据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做出相应的调整,跟上他的脚步。在随机应变的同时,看到公诉人的变化,尤其是公诉意见与法庭调查之间的差异作为突破口,公诉意见宣读完之后的补充几点是接下来法庭辩护的焦点。

3、注意法庭上的眼神交流,语言是基础,眼神是作用的倍增器,在被告人发言时要与其眼神对接,给予鼓励;在自己发言时,对被告人偶尔扫过,涉及法理分析应投向承办法官,涉及案情介绍要扫视听众,对公诉意见反驳时看着公诉人。

4、辩护意见简短有深度,才能被法官接受。平和、冷静,语言干净简洁有逻辑性,是法庭表现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体现。要点的提炼石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焦鹏:一证一质一辩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1、辩护律师在发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中,质证最薄弱。原因在于律师队伍建设不够、针对性培训太少,法官过分行使庭审指挥权,公诉人提交证据不披露证明思路,刑事证据无集中性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质证的规范缺乏等。

2、质证的共性:法官不会质证,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质证只说否定、异议的意见,质证范围包括七种证据的全部,只要出示证据就允许质证,证据不出示就不能做定案依据。

3、证据的基本特征,合法性:形式来源和内容等各方面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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