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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案是否立案“考验”四川高院

(2010-07-08 00:41:15)
标签:

法律

酒窖

四川省高院

五粮液

尹孝功

杂谈

分类: 律界热点

五粮液“酒窖门”或成烫手山芋

 是否立案“考验”四川高院


 

时间:2010-07-07 08:50  作者:吴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7月7日电(记者吴平)6月30日经五粮液酒窖传人尹孝功证实已将对五粮液的起诉书送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后,备受社会关注的五粮液“酒窖门”事件目前进入焦灼期。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行政诉讼则需要5日。正义网记者今日独家获悉:经过7天,四川省高院仍未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四川省高院最近刚搬到了新的办公地址,其联系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几经周折,记者联系到四川省高院某知情人士。该人士表示,尽管尹孝功认为诉讼状已于6月30日送达,但起诉书是通过快递到四川省高院的,还要经过相关庭室的分类鉴别,因此从6月30日计算立案日期是有误的。 

  该知情人士透露:尹的诉状确实已经送达四川省高院的相关庭室,但目前法院对是否能够立案还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四川省)”来看,四川省高院一审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应在1亿元以上,或者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所在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而尹孝功的民事诉讼请求还达不到这一标准。另一方面,尹孝功对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知情人士透露: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从程序上看,尹孝功的诉讼请求都应是在宜宾市中院立案。 

  对记者提出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四川省高院将不受理此案,而将此案的受理权放至宜宾市中院?”,该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到四川省知名品牌‘五粮液’,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巨大,四川省高院在考虑立案时也是慎之又慎,高院领导就立案问题已经组织了好几次研究会,相信在今后几天会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责任编辑: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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