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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修斯论上帝法和人类法

(2011-02-23 12:05:24)
标签:

格劳修斯

荷兰

gb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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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书评、书摘、书享、书介

“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修斯论上帝法和人类法

 

——摘自《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约翰·艾兹莫尔(美国宪法法官,历史学者和知名作家)著。             译者:暂无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011版,49-52页。

 

    胡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是著名的荷兰法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和诗人,被詹姆斯•麦迪逊称为“现代国际法之父”。[1]

    格劳修斯的父亲是莱顿大学校长,格劳修斯本人是个神童,迅速出类拔萃、展露锋芒。他12岁上大学,15岁出版了第一本学术专著,1617岁时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4岁时担任荷兰和西兰岛省的总检察长。1613年,时年30岁的格劳修斯成为鹿特丹总裁判官。但在1619年,在荷兰围绕加尔文教义展开的一场政治斗争中他失利下台,被控发起叛乱,处以终生监禁。坐牢两年后,他在妻子的帮助下越狱,藏身在一个亚麻箱子中。他逃到巴黎,受到了热烈欢迎。后来他接受任命,担任瑞典驻法国大使,最后在政治气候好转时回到荷兰。

他有两部知名巨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基督教真理》(The Truth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后者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格劳修斯阐述了上帝的存在、属性及旨意。在第二部分中,他讨论了基督信仰的神圣渊源。

第二部分的宗旨(在向天上的君王基督祈求,愿赐下的圣灵帮助我们,使我们能够完成伟大的事工)即……显明基督教是最真实和确定的信仰。[2]

  该书第三部分是为新约圣经的真实性辩护,同时还包含对异教、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教的驳斥。他也为耶稣基督所行神迹的真实性和上帝对此的特殊旨意而辩护。[3]

在论法律和政府的著作中格劳修斯曾尝试将基督教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中。他甚至可能比其他任何作家更强调“上帝正是在法律之中彰显祂的旨意。”[4]

格劳修斯相信上帝的法律高于人类的法律:

对所有好人而言,无论如何应当确立一个无可争辩的原则,即如果掌权者颁布任何与自然法或上帝诫律相违背的命令,该命令不应当得到执行。因为当使徒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时,他们诉诸的是刻在每个人的心版上、绝对无误的行为规则。[5]

他的信仰构成了他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帝的法律超越了单个国家的法律,为人类和各国提供了一个可资判断的基础。格劳修斯支持正义战争(justice wars)和死刑:

如果不允许对特定罪行处以死刑,也不准以武力对抗拦路强盗和海盗,罪行必定泛滥成灾,罪恶将如洪水猛兽肆虐,因为即使在今日建立了裁判法庭,也很难遏制亡命之徒的恣意妄为。如果基督有意引进一种前所未有的新规范,他当然会以最简洁明白的语言向世人宣告道,没有人可以对一个罪人宣判死刑,或拿起武器保卫祖国?[6]

 

  格劳修斯容忍正义的战争但同时也认为统治者有责任先以战争之外的方式解决争端,并且如果有可能,应当以“圣经”(Holy Writ)为基础。对此,身为基督徒的统治者既有优势也有更大的责任:

然而,基督徒君王和基督教国家特别需要寻求这种避免战争的方法……因为这个及其他一些原因,对争端没有利益关系的基督教大国举行特定会议来解决他国的争端可能具有优势,事实上,可以采取措施迫使当事各方接受公平的和平条款。[7]

基督教国家的联盟、同盟和邦联是创造和平的最佳方式;但有时也可以和非基督教国家联盟。[8]

格劳修斯的理想是有一位“基督徒君王”,能按照自然、新旧约圣经所体现的上帝旨意行事。路德希望有位君王在履行对国民职责时可以适用上帝的法律,但不必适用圣经,格劳修斯则比路德更进一步,更趋近加尔文的观点。他以一个有力的祷告作为《战争与和平法》的结尾:

但愿独有大能的上帝将这些教导刻在那些能够支配基督教世界的人心版上。愿赐给他们掌握神法和人类法知识的慧心,能够思想一个人所能投身最高尚的职责乃是作为管理、服侍众人的人,因为人类是一切生物中上帝看为最宝贵的。[9]

尽管格劳修斯的著作并不是很常被美国国父引用,但他深得后者敬重。他的著作是美国殖民地各大学指定用书,国父们也不遗余力向周围人推荐他的书。汉密尔顿就写道:“不要迟疑,赶快投身到自然法的研究当中去,我力荐你熟读格劳修斯、普芬多夫、洛克……(的著作)。”[10]

 



[1] 詹姆斯.麦迪逊:《英国原则审视》(James Madison, “Examination of the British Doctrine”),1806年;转引自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250页。

[2] 格劳修斯:《基督教真理》;转引自威廉.瓦西里奥.索提罗维奇:《格劳修斯的宇宙:神法和探寻和谐》(William Vasilio Sotirovich, Grotius’ Universe: Divine Law and a Quest for Harmony)(纽约:优势(Vantage)出版社,1978年,)第27页。

[3] 格劳修斯,同上;转引自索提罗维奇:《格劳修斯的宇宙:神法和探寻和谐》,第28-30页。

[4] 格劳修斯:《捕获法释义》(Grotius, 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0年),第8页;转引自索提罗维奇:《格劳修斯的宇宙:神法和探寻和谐》,第46页。

[5]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阿姆斯特丹,1933年),I 4.1.3;转引自索提罗维奇:《格劳修斯的宇宙:神法和探寻和谐》,第51页。

[6]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251页。

[7]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58页。

[8]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58-59页。

[9]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7-8页。

[10]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被驳斥的农夫》(Alexander Hamilton, “The Farmer Refuted”),1775年;转引自霍尔:《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历史的基督教视角——基督徒联合自治》,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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