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 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90925/ctdsb853172.html
在《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的规范。但其中“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将被罚款50元的规定,还是引起了社会的争议。(新文化报9月24日)
中国人基本上都有喝点酒的习惯,醉酒罚款的范围的扩大让很多人感到茫然。有网友戏称,这项法律有些“神经质”,就差没有再规定饮酒者不得上路行走了。总之,大家觉得这项规定很飘忽。
从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4死1伤案件到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案件,酒醉驾驶造成严重的惨剧已经刺痛了民众。行政方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八月份严查醉酒的行动就是对于民众要求的迎合。但曝光出来的一夜查获数千醉驾的记录,令人震惊,社会上已经谈“酒”色变了。
醉驾人人喊打,但彻底杜绝有待长效机制。有识者提出,需要立法来规范醉驾。无疑,吉林省的《修订草案》击中了民众的预期,在这方面作出有益的尝试。在如此的社会情境之下,可以想见法律对于醉驾规避之严厉。但是,“醉酒驾驶自行车或者驾驭畜力车”要被罚款,这里面的细致和决绝,不免让人觉得太过“紧张”。
这种紧张在于,法规没有考虑到接受者的意见。醉酒驾驶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毕竟微乎其微。这其中,究竟能对别人的安全产生多大的危险,也很难划定。这项法规的没有详细的论证根据,和人们的生活常识也有出入。另外,这样的细致的规定,也给人们遵守带来困难。因为,过度规避之下,人们日常的行为都会“触电”,从而在规则遵守上,让人们变得无所适从。而在法规的执行上,面对浩如烟海的自行车大军和散落乡里的牛车,有关部门执法的可操作性都是一笔糊涂账。最后,这种扩张性的法规就成为了部门滥罚款的一种借口。
在酒驾凶猛的年代,面临淋漓的鲜血,激情之下的法律就容易变得敏感,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过度规范,让人们在生活中感到无所适从。在醉驾规避中,要避免这种讳疾忌医的规则建构,因为扩大规避范围不见得有作用。在最好是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违反的行为“集中火力”严厉打击,反而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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