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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足疗店送避孕套获刑冤不冤?

(2012-08-13 09:24:42)
标签:

南京

协助组织卖淫罪

足疗店

避孕套

扬子晚报

杂谈

张某在南京一家足疗店打工,在明知足疗店里有卖淫活动,仍帮忙送避孕套,张某觉得自己反正也没参与卖淫,肯定没什么事,殊不知他的这一行为已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曾经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2011年8月他来到南京,经亲戚介绍,到河西某高档宾馆内的一家足疗店工作。最初,张某被安排打打杂,这和他最初的设想相去甚远,但张某安慰自己,就当是为以后独立搞经营积累经验吧。几天后,张某接到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给某房间的客人送避孕套。足疗店怎么还需要避孕套呢?张某心生疑虑,但也没多问,就把避孕套送到房间门口。“有个胖子专门接电话,他知道哪个房间,然后告诉我房间号,要我直接塞到门缝里就行”,庭审中,张某这样陈述道。

后来,张某又多次送避孕套,同事告诉他说,这个足疗店里的女孩子,都是在做“那个事”,他送的避孕套都是提供给嫖客的。张某本来就怀疑里面的人没干好事,听同事这么一说,更加确信了。但是,张某明明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还是一如既往地送避孕套。去年9月,该足疗店被依法查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捕,而张某也未能逃脱。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站在被告席上,张某悔不该当初,他说自己不懂法律,以为只是帮忙送送东西,不会有事。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月11日《扬子晚报》)

笔者简评:

警察不是说过“戴套不算强奸”么?!那么送套是不是就不算协助卖淫呢?!卖淫的是人,嫖娼的也是人,与套何关?送套人送的套即便立即被用于不法行为,即便送套人明知房间内正在进行不法交易,但也不等于送套人能够左右不法交易既成事实,“套”是否真被用于该不法交易,及该不法交易的实施,送套人都不在现场目视,送进房间的套用于何用途都只是推断,送套人最多只是“送过套”的证言人而已,“套”不是卖淫嫖娼罪行构成要件。药铺、超市、宾馆、报亭很多地方都卖套,为了防止被嫖客和卖淫女买去用于不法行为,是不是也该实行实名制购买呀?!

笔者在这里应该表扬这位打工仔为防止性病泛滥做出贡献。试问:他不送避孕套是否可以终止卖淫?如能他有罪;如不能他无罪。这种拉肚怨茅房的现象不能再出现啦,人们伤不起。警察办案不是疑罪从无,而是多拉上一个是一个的做法应该改改。西方社会女性为防色狼性病带有避孕套给色狼用难道可以判为通奸、顺奸、淫乱?笑话!卖淫女和嫖客应自带避孕套,否则应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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