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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救人遭断腿仍须担责伤人心!

(2012-08-03 09:13:52)
标签:

李舒舒

顺德区

事故认定书

《广州日报》

行善者

16岁女孩救人遭断腿仍须担责伤人心!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认为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应该说李舒舒在危机关头不顾自身安危勇救1岁女童雯雯的行为是道德所提倡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事发后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为救人而横出道路,妨碍了交通安全行为,应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这一事故认定书激起了较大争议:赞同者认为,李舒舒见义勇为初衷固然可嘉,但她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这并非是不讲人情,因为若每个人都为了救人而莽撞行事,可能将导致更大的危害。反对者表示,李舒舒之所以横出马路,其原因是为了救人。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双方争执都有一定道理,其实质是人们的行善本性与无情的司法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选择。

这一问题难以有公认答案,因为这将涉及到两个层面问题:一是法律层面而言,在事件中李舒舒横出马路救人,潜在地妨碍了交通安全,这种做法在社会上不应提倡;二是道德层面而言,李舒舒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理应得到社会提倡。

两难之余又有人提出一种观点,指出若人们的行善行为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应视利害大小而定,也就是说,若“行善违法”行为更利于他人、社会时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当我们深入思考后会发现这种观点亦不可取。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行善者”不可能预知其“行善违法”行为会造成多大危害;另一问题是法律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利大还是害大;此外,这观点不利用道德发展,以观点行事,想必大众遇到此类事件时只会选择“退避三舍”、“高高挂起”。

显然,李舒舒见义勇为受罚事件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对与错的问题,而是在面临道德与司法冲突时如何取舍以及看待的问题。这类矛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势必在人类未来的发展中也依然存在。

事实上,法律的规定本身最大限度体现了道德的要求,但法律的规定未必完全符合道德要求。当道德与法律冲突时,我们的选择应是理性和客观:应在道德方面给予肯定,但在法律方面应依法办事。

同时,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保护“行善者”利益,比如,在追究“行善者”相应责任的同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与预测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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