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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很荒唐

(2012-06-26 10:12:12)
标签:

文化

张丽

四川

婚姻自由

李燕

杂谈

有转让物品的、也有转让房产的,但你听说过转让老公吗?有!从四川来库尔勒市打工的张丽竟做了这样的荒唐事,和另一名女子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近日,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向记者讲述了这件荒唐事。(6月25日亚心网)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依该项原则,每个公民有择偶的自由,有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还有离婚的自由。为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法律认定下列行为是背离婚姻自由原则的:一类是婚姻当事人滥用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将婚姻视为手段以达到个人功利的目的;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缺乏对社会、家庭和子女的责任感;借婚姻自由之名放任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致使婚姻破裂;以婚姻自由为借口介入别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等。另一类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包办强迫子女婚姻、换亲转亲、指腹婚、娃娃亲、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寡妇再婚、婚姻当事人一方强迫对方与自己离婚或不准与自己离婚、第三者强迫婚姻当事人离婚等。
报道中所说的签订转让老公协议,当属于那一类?笔者不想搞对号入座,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婚姻法里没有允许转让的规定,此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是违法的。即便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事实婚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报道称,2011年,25岁的张丽和老公吴刚一起从四川到库尔勒市打工。让她没想到的是,半年后老公竟有了外遇。今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丽从老乡处打听到,吴刚跟一名叫李燕女子同居了。李燕也是从四川来的,和吴刚在一个工地上打工。面对找上门的张丽,性格强悍的李燕不仅没有一丝歉疚,还对张丽撒泼。而一旁的吴刚也无半点悔意,这让张丽伤心欲绝。
遗憾的是,协商无果,张丽没有想到依靠法律来为自己维权,而是跟李燕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老公转让给李燕。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丽将其丈夫吴刚自愿转让给乙方李燕。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刚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最后还注明:本协议不足之处,由乙方来做修改补充,吴刚还在协议上签了“同意”。
没想到的是,今年3月刚刚签订转让协议,5月底丈夫就回来向张丽示好,称李燕性格太强悍,两人无法一起生活了,还是老婆好……面对丈夫的忏悔,张丽心软了。然而李燕却不依不饶,称他们之间是有协议的,并要求吴刚回到她身边。这回轮到张丽想明白了,她来到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助。
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说,张丽和李燕虽然征得吴刚的同意,私自签订了“转让协议”,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该协议也破坏了张丽的家庭和婚姻,属无效协议。最后在赵海玲的调解下,张丽和李燕解除了这个荒唐的“丈夫转让协议”,最终吴刚和张丽又破镜重圆。
也许有些读者看过报道,对这种荒唐事一笑了之,但笔者却笑不出来,《婚姻法》实施这么年了,还会出这种荒唐事,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太薄弱,法律观念太淡薄,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普法教育还有露洞、还存有死角,必须进行适当的补课,不然的话,今天是妻子转让老公,明天恐怕又会弄出一个丈夫转让妻子的荒唐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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