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浪网草根名博首页推荐)
我们知道,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前者实行的是民法法系和法典法系,后者实行的是判例法。换句话说,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明朝主要立法有:(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明《大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与《问刑条例》。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在上述立法中,明《大诰》就是我国最早的判例法实践。
可以说,在明朝初期最重要的法律不是《大明律》而是《大诰》,一是因它为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二是它采集了一万多个罪犯的案例,将犯罪过程、处罚方式等编写成册,广为散发。我们这里说的《大诰》,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实施背景: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判例内容:《大诰》所列罪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约占百分之八十,这类罪过主要有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系死者达数万人。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酷刑治吏:《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大诰》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严厉处罚。其实,《大诰》的颁布与推行,还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强制推广。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据说其时各地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达十九万余人。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朱元璋为什么大力推广《大诰》而不是《大明律》呢?笔者分析了相关史料后,觉得朱元璋之所以这样做,可能是基于如下几点考量:
其一,对民众文化水准的准确把握。明朝社会人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盲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推广和实行“法典法”尽管严谨,但却知法懂法之人甚少,不利于普及法律常识,不利于法律贯彻执行。而“判例法”则不然,什么罪判什么刑,一目了然,清清楚楚。
其二,对社会组成素质的正确判断。正因为文盲众多,不可能让老百姓去死记硬背法条,而判例案件却很生动具体,个个罪犯有名有姓,桩桩案件有刑有罚,容易理解,便于牢记,依法治吏、以罚代教效果很好。
其三,对涉案人员警示的特别做法。尽管朱元璋要求举国上下,家家要有此法,人人要诵此书,但规定是死的,民众不看不读又能奈何?就此,朱元璋想出了一个聪明办法,凡是犯罪者在家中收藏了此书的,都可以减罪一等。这种规定,肯定对此书的需求度需求量有极大促进提升作用。
实事求是地说,朱元璋的此举,有利有弊。利是对百姓普法兼顾了实际情况,做到了“与时俱进”。说弊,一是将《大诰》凌驾于《大明律》之上,并有些过于残酷;二是凡家中有《大诰》者得以减罪一等,实际上等于纵容了知法犯法。
朱元璋以这种方式,成功地推广和普及了《大诰》,虽然具体效果不一定就很好,但起码在判例法实践方面做了大胆尝试,从基本面看,还是应当肯定的。
(作者:用心沟通 原创)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