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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举报贪官吧!只要举报属实,将贪官绳之以法,追缴回来的赃款,就有你一份。重庆实名举报贪官最高可奖20万元,首次把奖金与追赃金额挂钩;另外,网上发帖也算举报。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推出举报奖励办法,首次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比例。(9月1日《重庆晨报》)
从实施《办法》的正面意义看,其做法的最大好处,是举报人可以获知举报将获得的奖励金额,比举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随意性奖励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很有好处。
但凡事都有两面性,需要我们考虑周全,不留漏洞,避免出现不利影响。就不得不多思考、多考量、多研究。
就目前情况分析,实名举报有奖是一种趋势,也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做法。它可以直接指向相关犯罪行为人,减少许多查案、办案的困难,使得违法乱纪得以及时查处惩处;同时也对查处过程中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论功行赏,激励正气,弘扬正义。不过,实名举报有赏,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实名举报有赏,需要正确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从深层次上说,奖励与追赃金额挂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举报者都是为了奖金才举报的。相反,很多举报者都是出于无奈,或由于公理,或由于正义感,或由于冤屈……就目前已结案的情况分析,现实中很少有人单纯是为了奖励而产生举报行为的。
我们知道,人们心中的正义感,是一种无私无畏的精神,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众利益的良心良知,是是与非、真与假、正与邪、善与恶斗争的反映,是对付不正当、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武器。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政策,领会实质,奖励举报不是仅仅对有功之人的鼓励,而是对正气的扶持,对正义的褒奖。切莫产生一种误解,认为重奖举报者,会淹没了人们心中的正义感,甚至是“唯利是举”。
事实证明,大多数实名举报并不是“冲着奖金”来的。据悉,重庆“打黑除恶”,收到群众举报信1万多封,80%是实名举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一举侦破共计12人涉案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50多万元的窝案,也是由当地群众实名举报的。……只有提倡“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精神,只有弘扬“无私者无畏”的精神,才是实名举报最终的内在动力。
二是实名举报有赏,需要健全法制,切实保护证人。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但实名举报的现状,往往严重得多,很难“一奖就灵”。如果民众举报得不到严格保密,处处遭贪官打击报复,就是奖金堆山,也未必有人敢举报。虽然许多相关单位都有自己的保密规定,但在现实中依旧出现过不少举报信函,由于工作环节的失误、“官系网”的渗透、法制的不完善等因素,被层层下转,结果落到了被举报人手中,使得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甚至杀人灭口,很是杯具。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遭受打击报复,险遭灭门之灾,妻子被害,自己也受重伤;李国福,因举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被打击报复而自杀死亡……
这样的一些血淋淋的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尽快健全法律,尽早制定《证人保护法》,并完善制度相配套的法律秩序,才是切实做好实名举报的根本保障。否则,就是金山银山堆在面前,又有多少人敢于凭着身家性命去举报,换得有限的奖励?
三是实名举报有赏,需要严格问责,杜绝工作漏洞。
有举报必查处,有查处必到底,是激励民众举报的原动力。石沉大海式的举报、不了了之的举报、打草惊蛇的举报,都是最伤百姓的心的。试想,民众奋不顾身激情举报,结果举报信不仅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可能打草惊蛇,招来贪官打击报复,怎么会不让人心寒。过去,曾有一些部门对民众举报的贪官案件查处,不是半途而废,就是虎头蛇尾,甚至有的地方官员,与被举报人沆瀣一气,或出卖举报人,或帮贪官逃脱法律惩处“指点迷津”,让举报沦为废纸,甚至是被追究,谁还愿意或敢于举报呢?
由此看来,建立严格的举报工作秩序与工作纪律,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度,减少查处环节,堵住泄密漏洞,是做好实名举报的关键所在。只有对所有在举报处理环节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严惩不贷,才能提高举报的安全系数,让公众心里感到踏实;只有拥有一整套完备的工作流程,辅以严格的制度,才能切实把举报成本降下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激发公众参与实名举报的积极性。
实名举报成败的基础,是人民群众是否积极参与;实名举报效果的好坏,是广大百姓是否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充分发动群众,怎样保护群众积极性,就是摆在我们政府面前的一道严峻考题。
四是实名举报有偿,需要认真兑现,切莫吏治忽悠。
政府的公信力,取决于政策的点点滴滴实践,取决于执行的踏踏实实到位。
过去曾有的反腐部门、吏治部门高喊有奖举报,可具体到奖励上却“玩抠门”。要么奖励大大缩水,要么奖励杳无踪影。这里面一方面是政府财政拨款不到位的原因;一方面是吏治部门、执法部门“暗偷吃”的原因。
尽管我们说,多数举报人不一定看重奖金,而是“讨个说法”、“求个正义”。但政府的承诺却不能不一诺千金。如今,《办法》既然已经公开昭示与天下,就应当严格执行,不能有丝毫的“缩水”与“折扣”。否则,失信于民的苦果,将是难以下咽的,影响也会极其严重、极其杯具的。
好政策,能否执行好;好办法,能否效果好,一切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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