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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需阳光操作

(2010-03-31 07:35:20)
标签:

问题官员

复出

需要

阳光

操作

随想

杂谈

分类: 原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这个规定,无疑对曾经受行政处分的官员复出是个利好消息。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当严把政策关。我觉得,这项工作是“技术活”,是细致活,是需要在公众监督下的阳光工程。
    前些年,“问题官员”悄然复出已不是什么新闻。比如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复出后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着官复原级……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与质疑。
    公众为何总是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充满惊诧?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于出问题官员的“一刀切”认识,尤其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问题时,个人情感往往取代理性判断;二是官员复出体系总是遮遮掩掩而引发的质疑和猜忌。
    我们应该看到,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也是政府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给予一个知错改过的机会。马有失蹄,人有失意。不犯错的人,要么是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人,要么是玲珑八面做老好人的人,此等人已经远远落伍于时代。在现代飞速发展的社会,守摊子只能越守越贫穷,守阵地只能越守越被动。无功便是过才是能适应新形势的先进理念。我们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倡敢闯敢干,允许一些干部实践中犯下过失,更要允许他们将来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再者,对“问题官员”要一分为二的加以分析,不能都一棍子打死。毕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为正确的用人之道。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个人情感取代理性判断。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或部门,过去曾经有过对“问题官员”采取高调处分低调升迁的做法,使得当事官员仕途成为暧昧的悬疑剧,进而消弭着公权的公信力。如此“隐秘”的做法,使得“问题官员”复出,这个本来是鼓励官员勇于改正错误的激励机制,却在操作中被人为地制造一些神秘色彩,一旦这种神秘结合一些不规范的复出案例,顿时就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打击了复出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借用一位网友的说法:“高高举起”的问责风暴,“轻轻落下”的复出通道。遮遮掩掩,偷偷摸摸,严肃的问责变成了儿戏。这就变得好事做歪、公事做差了。
    因此,我很赞同新华网02月26日邓海建在文章中指出的观点:
    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温室里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须是骄阳下的向日葵,需要一套阳光下的程序。
    具体来说,这个程序既包括当事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应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复出到新职位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什么这个职位必须选择“问题官员”?是什么情况决定了非“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问责时间板上钉钉,还是不能浇灭公众心头的疑虑。
    由此可见,官员复出的关键不在期限而在缘由。“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复出也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公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问题官员”复出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善于亮剑,敢于动刀,变弹性管理为刚性约束,变“温柔”追究为常态问责。只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处罚主要责任者,就能严明法纪,严肃纪律,端正党风,树立形象,实事求是地把队伍中的“蛀虫”清除,把“毒瘤”切掉,逐步恢复健康肌体;只要问责办法透明化,问责机制刚性化,复出程序透明化,公众监督阳光化,就能避免问责对“问题官员”无法形成威慑力,助长放纵官员滥权的侥幸心理,造成对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极大破坏的后果。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官员复出程序是件好事,这也是我们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正途。
    在严肃法纪的同时,我们应该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复出平台,打造一个阳光透明的监督环境,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建设一个健康完善的官员考核体系,更好地促进“问题官员”复出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
    阳光操作,是时代的呼唤,是事业的需要,是百姓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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