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将面临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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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证监局在开展私募基金检查过程中,对几家私募管理人实施“责令改正”的决定,其中两家机构因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在中基协更新被证监局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在此提醒各私募管理人,如公司发生变更,请及时在中基协系统进行更新,尤其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关于对河南建信豫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责令
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于2017年9月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2月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更新。
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改正,并于整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河南建信豫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为协会观察会员,协会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卓时,而工商显示为房辉,工商中间变更了不下10次,而协会无一披露,并且8月份又进行了工商变更。
关于对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
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员工人数、法人代表、股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部分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
上述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现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改正,并于整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样也属于国企背景,关联公司众多,7月份进行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近期管理人变更和监管趋严是以上两家机构被处罚的主要原因。现私募管理人共24000余家,数量庞大,大部分机构勉强维持生计或亏损状态,加上市场不景气,募资困难,大批机构不得不贱卖手上“私募壳”;而收购方大都有项目着急发行,不得不选择收购一家已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募集投资,致使机构股东频繁变更,老股东急于出手,而新股东又对协会监管披露政策了解不多,导致中间过程断档,信息未及时披露造成协会处罚。
对监管层面临困境与个人建议:
1、私募机构数量众多。截至发文日,私募机构共24186家,而上市公司3560家,加上新三板10987家,总共14547家,相比治理上市公司,治理私募机构在数量上更加庞大,控制更加困难。
2、私募机构层次不齐。上市公司或挂牌机构有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有董事、董秘等专门负责信息披露在人员,亦有会计事务所和券商加之辅导,但是即使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亏损或弄虚作假行为出现;私募公司不可能向公众机构那样运行,成本太高,將阻碍私募行业的正常发展。
3、私募行业,本身就是不公开投资的行业,让其向公募那样公开运行,鄙人认为实属欠妥,投资者教育才是根本。
4、政策不能一刀切。监管层政策都是一刀切,不只是私募行业。不知“民间疾苦”,造成规划政策思想与实际落实运行中间差距很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顽疾不能根治!
5、建议实行分层治理,抓大放小,集中监管,精兵简政。笔者建议可按管理规模大小进行分层,分层进行监管,对于规模较大的机构可使其规范运作,集中监管;而规模较小的就让其自生自灭或阶段退出,保持准入门槛低,退出成本少,保持流动性好的监管制度。
6、另外,笔者对于近期中基协“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的推出有三点疑惑,还请各位领导指点迷津:
1、私募机构募集能力是特别强,没有好的投资标的可进行投资吗?但常规情况下,只有选好投资标的后,才会对外募集资金,“资产配置”是否会沦为一个单一的销售渠道,“类三方销售“!如果可以先募集后投资,是否会重蹈资金池的覆辙;反之看,则没有必要。
2、私募基金经理能力有限,自己投资标的有限,只好把募集的钱投资给其他机构,美其名曰分散投资,和公募基金套路类似,其实就是“另类行业指数私募基金”,受伤的还是投资者。
3、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是否和之前要求专业化经营要否发生冲突,最初管理人类别四项都可投资,后只能选其一,如果有其他类别的投资需求,可以重新申请其他类别的私募管理人。“资产配置”目前来看只是极少数机构的需求。
对私募管理人建议:
要想在24000余家私募管理人生存下来,首先就要有自己的定位。私募行业也是一个行业,任何行业都少不了竞争,有自己的目标群体或称为受众客户,或募集端,或投资端,持之以恒,保持自己的风格,才能被别人所熟知,才会有人认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5号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
2014年
8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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