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证券:关于落实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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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同日分别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了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调整了客户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允许合约展期、优化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等。
为落实有关最新监管规定、规则,规范和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客户准入门槛
《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各分公司、营业部:
公司最新规定: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规定:
自2015年7月2日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客户可以书面申请办理融资合约展期(公司暂不接受融券合约展期),融资合约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展期客户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司从事融资融券期间未发生过违约记录;
2.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维持担保比例均高于150%;
3.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尊敬的客户,您好!
1、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客户可以书面申请办理融资合约展期(公司暂不接受融券合约展期),融资合约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展期客户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司从事融资融券期间未发生过违约记录;
(2)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维持担保比例均高于150%;
2、当T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客户应当于T+10日内(均为交易日)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包括追加担保物或部分、全部了结负债,追加担保物包括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使T+10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30%;
3、当T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时,公司有权自T+1日起实施强制平仓,当T日盘中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时,公司有权在T日盘中实施强制平仓。
此外,公司拟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当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具体仍在制定中,另行通知),将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备注】如您符合前述展期条件需要办理合约展期,请您携带账户本人身份证来营业部现场签署展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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