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出台,诸多云计算企业无牌裸奔
(2015-12-29 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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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15年版)
云计算服务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云计算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难绝对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伴随各政府部门不断推出的针对云计算产业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中国的云计算产业一夜间繁荣,各类运营公司纷纷戴上了“云”帽子,云存储、云会议、云打印、云输入、云杀毒等等无所不包,在相关扶植政策密集出台的时机,谁都明白这种“云”帽子的用处有多大。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实际上就是为了将云计算明确纳入监管范畴而增设,只不过其业务及技术模式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作为两种业务类别,其业务范围的边界根本难以进行清晰地切割,这个应是此业务最终没能独立分类的主要原因。
到底什么是云计算,说法很多,现阶段广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定义: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云计算通常被认为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
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消费者通过Internet可以从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获得服务。
PaaS:平台即服务。PaaS实际上是指将软件研发的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交给用户。
SaaS:软件即服务。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用户无需购买软件,而是向提供商租用基于Web的软件,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托管应用管理
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针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界定为: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曾经有一种说法是要将IaaS归入IDC,将PaaS及SaaS归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如今,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并入IDC,这种区分不再有意义,那么现在的IDC业务是否包含云计算的全部业务范围呢?问题可能没有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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