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手段打击滴滴刷单行为值得商榷
(2015-10-10 13: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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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犯罪辩护滴滴刷票滴滴打车 |
分类: 个人随笔 |
近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常某。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上领取平台发放的打车优惠券,然后通过使用作弊软件,虚构打车交易事实,再将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提现完成套现过程。
这是全国首例以诈骗罪对滴滴刷单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为什么各类刷单如此泛滥的情况下,唯独此案件进入了刑事追究流程?滴滴刷单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诈骗犯罪?这个案件值得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下面我们从刑事犯罪四个构成方面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犯罪主体方面
通过新闻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常某是通过若干账户领取了优惠券,并注册使用司机账户,之后将优惠券向其注册的司机账户进行支付,最后完成提现。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有两个身份,一个是作为滴滴打车用户身份,一个是出租车司机身份。用户的身份虽然是利用诸多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很多的虚构账户,但是同时我们注意到,滴滴的很多规则中包括优惠券、大礼包等发放过程中,并未要求用户必须实名且唯一,相反在其规则中很多使用了“每个用户(手机号)”的表述,由此可见,一个用户拥有两个及以上手机号滴滴账户是被许可的。
二、犯罪的客体方面
互联网领域有其独有的技术及商业模式特点,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不能机械地应用于互联网领域。此前出现的诸多网络经营模式,如小游戏PK、网络抽奖、网络投票、卖家信誉等等,都存在技术上的漏洞,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难以保障众所周知,运营商也很少将其结果与大额财物奖项等进行挂钩。然而,诸多O2O公司采取补贴用户烧钱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的经营模式,在其设计此商业模式时就应该知道此模式的巨大漏洞,有些甚至是为了更漂亮的交易数据而默许此漏洞的存在。
与此案类似的案件有三个,一个是利用ATM机漏洞取现17.5万元被判5年的许霆案;一个是利用黄金交易系统漏洞赚取2100万被判民事返还的“中国黄金第一案”;还有一个是利用代理商系统漏洞诈骗虚拟货币骏币76万元被判10年6个月的“虚拟货币诈骗第一案”。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利用网络漏洞获取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标准上并不一致。但是与滴滴刷票案件不同的是,前面的三个案例中,被侵害的对象主观上此前并未认识到系统存在漏洞,案件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偶然的获知系统漏洞而临时起意。但是滴滴的刷单行为已成泛滥趋势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商业及技术模式不改变,单纯靠一个刑事的追究个案来肃清刷票行为,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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