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見危不救 兩岸尚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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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見死不救」是一種「不作為」,刑法理論上不作為犯的範圍,通常限於某些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的人。例如現在大陸《刑法》規定,交通肇事者若逃跑,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大陸刑法並沒有概括規定何種情形下「不作為」構成犯罪,因此目前見死不救的路人,僅面臨道德的譴責,並沒有法律責任。
台灣《刑法》給予「不作為犯」明確定義:即「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的人。這些人包括「具保護者地位」之人,如最近親屬間、危險共同體(如登山探險隊之隊員彼此之間)、事實上自願承擔救助保護義務者(如救生員、褓姆)、具有一定監督或支配關係者,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負有保護義務的人,另一方面包括「創造了危險」之行為人,例如開車撞到人,就有義務將其送醫。但路人並非「法律上負有防止義務」之人,因此對路人見危不救,亦無法科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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