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溫州企業不宜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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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 畢曉哲/河北石家莊
從幫扶企業生產以及地方經濟穩定的角度,對於深陷借貸危機的眾多溫州企業予以救助勢在必然。但筆者以為,不應是什麼樣的溫州企業都要「救」。
在溫州民間借貸氾濫過程中,部分中小企業並未真正將借貸來的銀行貸款或民間貸款用於生產領域上,據統計這些錢當中,用於一般生產經營僅占35%,用於房地產占20%,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資金規模高達40%(約440億元人民幣)。
而這部分追逐暴利不將錢真正用到生產上,卻投入房產泡沫或轉貸牟取暴利的企業,一方面在之前的瘋狂轉貸或投資房產過程中,已經攫取超額的利潤,不排除遇到時下的資金鏈條斷裂,有「哭窮」的成分。如果這樣的企業,反而被政府救活,有失社會公平。對此,在企業的良莠上,極有必要透過嚴格且依法的方式予以甄別。
其次,對於一些雖然用錢正當,也真正用於生產和實業領域的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條件的企業,理應依法辦事;對於極少部分遇到資金和銷售巨大困難的生產企業,有的已經負債累累,即使投入巨大資金成本依然「復活」無望,也應慎重救助而不是一併「救」。
總之,當救則救,尤其是對有前途、有信譽的企業,應納入重點救助範圍;對於即使救了也依然處於競爭劣勢的企業,則應納入次要選擇。市場競爭原本就是殘酷的,讓一些喪失生機、市場價值耗盡的企業退出市場、被市場淘汰,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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