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看得到吃不到的十.一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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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3 | 柳呂昆/湖北嘉魚縣.公務員
《南方日報》報導,「十·一」長假第一天,記者走訪發現,儘管國家明文規定10月1日至3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但事實上各企業、單位落實情況並不一致。在私營企業和大部分服務行業中,加班工資發放則淪為空談。
國慶長假加班,大約可賺一月工資。聽起來很美,實則經不起現實考驗。因為在許多企業,加班不付工資,早已從「潛規則」變成「顯規則」,甚至有「打工者不敢提加班費,怕得罪老闆」。媒體調查顯示,去年元旦、春節期間,87%的加班網友沒有加班費。在此背景下,難道今年國慶長假加班會有不同?
大陸的《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3倍的工資。明文規定下為什麼「打工者不敢提加班費」?其背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糾結難道不令人深思嗎?
值得注意的是,每當面對勞動者抱怨加班沒加班費時,有人總是責怪勞動者太軟弱,不敢舉報,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殊不知,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博弈的天秤上,用人單位在用工上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勞動者是弱勢群體,沒有話語權。如果用人單位不主動給加班費,勞動者主動要錢,與用人單位「較勁」,隨時有可能被掃地出門或被「穿小鞋」。
據智聯招聘網和新浪網的一項聯合調查顯示,由於怕丟飯碗,拿不到加班費的7成勞動者選擇了默默忍受。即使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既費時費力,又會遇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難而無法勝訴的困局。有多少勞動者願意冒著這麼大的風險而拿起法律武器去維權呢?
發放加班費,不是用人單位的恩賜,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從《憲法》到《勞動法》,勞動者的權益白紙黑字,字字珠璣。諸如加班費、帶薪休假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都不能落實,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小,踐踏了法律,讓法律制度成為「畫餅」而導致權力壓倒權利,才令人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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