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買到凶宅 能否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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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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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6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北京朝陽法院近期一份調研顯示,近年來不少二手房買賣糾紛,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房屋的重要資訊、或對賣方風險提示不夠而造成的;其中主要紛爭之一為買到凶宅能否退房。大陸法院對「凶宅」的定義指發生過兇殺、自殺或其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意外事件的房屋,而法院認為依照大陸《合同法》,兇宅不屬於房屋有瑕疵的情況,因此買方難以此理由退房退款,除非買方與賣方或仲介就房屋的狀況另有揭露及擔保要求,或是買方事前曾詢問是否為凶宅,而賣方或仲介故意隱瞞。
台灣法院對「凶宅」的定義較窄,僅認為發生過兇殺、自殺的房屋為凶宅,而與大陸法院相同的是,台灣法院認為光依照《民法》,買方不能主張合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權,但和大陸不同的是,台灣內政部早已頒布《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供買賣方及仲介使用,範本中均含「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要求賣方或仲介按說明書揭露房屋的各項現況、包括房屋是否為「凶宅」,因此,如果賣方或仲介未說明房子是否為兇宅,不知情的買方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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