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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電視台不該成騙子幫凶

(2011-08-17 15:10:27)
标签:

杂谈

投書-電視台不該成騙子幫凶
  • 2011-08-17
  • 旺報
  • 【(楊國棟/蘇州.法律工作者)】

     報載,家住天津的張先生,因輕信電視購物的「購網卡送電腦」的廣告,花費千元人民幣卻換回廢報紙和幾瓶礦泉水。這家藉電視購物頻道進行詐騙之實的「野雞」公司──上海搴牖實業公司,在上海的地址竟是一片廢墟,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電視台則宣稱,電視購物節目是北京某廣告公司全程策畫、招商、錄製,電視台只是播放平台。廣告公司則稱已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張先生的被騙與他們無關。

 

     事實上,若不是電視台交錢就播廣告,而是根據《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檔,核實廣告內容」,電視台會成為騙子的幫凶嗎?1995年《廣告法》正式施行以來,只見違法廣告主被處罰,而鮮有電視台被罰款或是停止廣告業務的,對騙子廣告播出負有直接責任的電視台工作人員受處罰的例子就更少了。亡羊補牢,未為遲也,政府應認真執行《廣告法》,處罰涉案的電視台,不僅還受害人公道,也促使其仔細審查廣告內容,挽回受損聲譽,重塑公眾形象。(楊國棟/蘇州.法律工作者)

更多新聞請看《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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