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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莫虎代表众华裔被告,打出了第一套组合拳,递交了一份要求将桑兰案按无理取闹处理的撤诉的动议。该动议洋洋洒洒25页,引用案例、法案列了三页纸。端的是,有板有眼,有理有据。
比如说,我注意到莫虎引用了那个最高法官2007年关于notice pleading的案例,俗称twombly案。这几乎是所有撤诉动议中必引的一案。而且,不出我之所料,莫虎提到了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问题,相关标准,很多律师搞不清楚。
我一目十行,对被告动议的初步印象如下:
1)海明在博客上的一些言论被作为其动机不纯、案件缺乏根据的证据;比如说,海明说他起诉莫虎的目的主要是阻止他成为被告律师,还说莫虎给他500块,他就撤去对莫虎的部分;
2)莫虎对每一条控告都从多个方面论证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桑兰案要成活,必须攻克多个关卡;
3)几乎所有指控都已过了追诉期,这是个无法弥补的致命伤。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没有及时起诉,就是永久弃权。
2)莫虎对每一条控告都从多个方面论证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桑兰案要成活,必须攻克多个关卡;
3)几乎所有指控都已过了追诉期,这是个无法弥补的致命伤。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没有及时起诉,就是永久弃权。
关于媒体比较关注的性侵部分,被告进行了5点反驳:
1)指控的事件发生于13年前,超过法律追诉期10多年(追诉期只有一年);
2)相关证词不能支持性侵指控;路平自己的证词说:“我不知道Mr.
Sie是否侵犯了桑兰。”路平还作证说:“桑兰无法感知任何侵犯”;
3)状纸没有特意指出所控的身体接触不是在双方同意下进行,因此缺少一个性侵的基本要素;
4)原告要求的形象损失、广告收入损失等等赔偿要求应该被撤销;如果有任何形象损失,那是被海明及桑兰经济人四处宣传性侵而造成的,而不是性侵本身;
5)性骚扰不能成立,因为性骚扰只适用于工作场合;被告与桑兰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另外据桑兰律师称,被告已经给他送达RULE
11惩罚动议。根据规则,如果桑兰律师不在21天内纠正或撤销相关内容,则被告将会把该惩罚动议交给法庭。如果在状纸中确实有事实或法律的不当之处,法庭将对桑兰律师进行制裁。
不管怎么样,战斗终于打响。
06/19/2011 |
28 |
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
06/19/2011 |
29 |
DECLARATION of Franklin K. Chiu in Support
re: |
06/19/2011 |
30 |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re: |
06/19/2011 |
31 |
CERTIFICATE OF SERVICE of Notice of Motion to Dismiss, Declaration in Support, Exhibits and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served on Plaintiff Sang Lan on 06/19/2011. Service was made by Mail. Document filed by K.S. Gina Hiu-Hung, K.S. Liu, Hugh Mo, Wilson Xue. (Mo, Hugh) (Entered: 06/19/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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