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2
句式102,“言词咒句,虽复隐密而尚可知,而般若波罗蜜多,虽以种种言词显示却不能解”、“我曾于此不说一字,汝亦不闻,当何所解”。不可住于表达“说出”的文字言说,倘如此又怎能抵近般若波罗蜜多呢?因为般若波罗蜜多是远离文字言说的,抓住不放的文字言说里没有所谓“般若波罗蜜多”的不变的在,或说如某个实在之物般的在那里等着认识者去取用。种种言词显示的般若波罗蜜多,在认识者我缘起的表达、认识过程中过程性地在,随立随破、边显边隐,不落于形式的囚笼,无上正等菩提亦如是,一切之于认识者我的表达的在亦复如是。
句式102(1),一切法皆如化、如梦、如响、如幻,也可进一步延伸,亦如其它任何形式的在,这表明“法”本身之于认识者“我”一种表达中的过程性形式存在,也表明“法”是基于普遍存在的,是一切在及其之间关系的一种投射、反映,借形式存在予以呈出。我们说,借形式表达、演绎而又越过形式的般若波罗蜜多;或说于般若波罗蜜多中,无论佛化身所说、梦中所闻、人所发声、巧幻师所说等等,皆不可得。为什么呢?一切从言说中呈现的都将留在言说中,于言说表达的过程中得其所得,在言说之外无所谓能说、能听、能解者,无所谓说者、听者及能解者,也无所谓可得、不得。这样才是“在般若中”的最好诠释,反之,难免有驻足于言说现场、停留于形式之嫌。
句式102(2)、句式102(3),“般若波罗蜜多,以种种方便显说欲令易解,而其意趣甚深转甚深、微细更微细,难可测度”、“诸法非甚深非微细,因为诸法深细性不可得”、“……所说法中,不施设诸法。诸法性等不可说故”,诸法之于言说难解,因为其义理幽深难测,这种甚深、微细性也难以抵至诸法本来,哪怕我们只是用“甚深、微细”来显示诸法,但要知道法性本不可说或者“说”不能真正意义上抵达,虽可凭借来显示。进而,我们说一切在的本性皆不可言说,当然这里指的是抵达“在”之根本,因为一切在本性皆空、随缘显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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