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与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实践
(2022-09-06 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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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开放社会实践历史总结学习与理解土地制度 |
(一)确立阶段(改革开放之初至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这个时期,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之路。
一是探索“包产到户”“包干到户”。1978年,安徽省发生特大干旱,秋粮无法下种。为了抵御旱灾,11月24日晚,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开始搞大包干。小岗村1979年获得大丰收,第一次向国家交了公粮,还了贷款。村民兴奋地说:“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四川、贵州、甘肃、广东等省一些生产发展较差的社队,也开展了包产到户。
二是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各地农村掀起的家庭承包责任制高潮,中央在政策上给予了支持。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充分肯定了联产计酬责任制。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出台5个1号文件,都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到1986年年初,全国超过99.6%的农户实行大包干。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我国农村全面确立。
三是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彻底打破了以生产队及生产大队为单位的“大锅饭”体制。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取消了长达25年的人民公社体制。
(二)完善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这一阶段,中央强化法律政策保障,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土地承包关系不断稳定。继5个中央1号文件之后,中央多次强调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1997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指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凸显了党中央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决心。
二是农业税费全面取消。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农民与国家、集体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农民以承包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向乡镇和村缴纳乡统筹、村提留。新世纪以来,中央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费,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免除农业税,实际上免的是土地税,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三是土地流转逐步发展。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之初,政策是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直到1984年,中央1号文件才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者少包土地的,可以自找对象协商转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可以自愿、有偿流转。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1年底,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7.8%。
四是土地承包步入依法管理轨道。1993年宪法修正案指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流转,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明确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利。
一是建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实行“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使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截至2018年6月底,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工作,确权面积13.9亿亩,超过二轮家庭承包地(账面)面积。
三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土地流转、入股、合作以及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序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截至2017年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00万家,新型职业农民达到1400万人,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占比达到40%。
四是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新一轮承包期再延长30年,时间上大体是在2050年前后,与第二个百年战略构想在时间节点上高度契合,既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也为届时完善政策预留了空间,是一个充满政治智慧的制度安排。
五是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制度。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全国2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这项改革试点的核心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六项权能。总体上看,逐步构建起了符合农村实际和土地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制度框架。
我国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经过长期探索逐步确立的,展现出广泛适应性和巨大包容性。这40年走下来,我们见证乃至参与了一系列重大事件、重大改革,经验弥足珍贵,值得总结、发扬和继承。
一是始终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纵观4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次重大创新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顺应民心民意,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二是始终坚持处理好稳定与放活的关系。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把握好变与不变的关系。坚持以稳定为基础,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15年,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30年,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始终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此同时,积极探索放活的有效路径,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正是这种稳中求变、以活促稳的改革举措,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出持久的生命力。
三是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土地是资源,也是要素。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市场导向配置土地资源,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效、流动有序。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激发市场活力。
四是始终坚持渐进性改革方式。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由点及面、审慎稳妥推进。可以说,农村土地制度的每一项改革举措,都采取了先试点试验、再逐步推广、最终全面铺开的做法,确保不翻烧饼、不走弯路,使改革平稳有序持续推进。
五是始终坚持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天南地北,民族众多,各地资源禀赋、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到对症下药、量体裁衣。鼓励各地立足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在中央的总体部署下,开展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
摘选自原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先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文
阅读与理解,学习,学习,再学习。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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