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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的背后

(2009-07-03 13:11:22)
标签:

矿主

官员

轻微事故

瞒报事故

财经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事故瞒报行为的刑事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律的威慑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反,事故瞒报行为却接二连三地发生,似乎已成为一种常态。事故被瞒报的背后是利益的驱动,也是问责制度的不完善。

利益链条:瞒报事故的动因
    从“三鹿奶粉”到“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从“山西娄烦特大排土场垮塌事故”到“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矿难”,以至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8名新生儿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事件。
    尽管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发生事故的部门也不同,然而“瞒报”却成为事故责任人和当地政府不约而同的习惯性选择。似乎成了一种流行病。
    无疑,“瞒报”隐瞒了真相、蒙蔽了上级、剥夺了公众知情权。更使施救工作错判了形势,错失了时机。使得本可以挽回的损失不能挽回,又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甚至草菅了人命。
  然而,“瞒报”却屡禁不止,以至司空见惯,一些部门乐此不疲,其原因何在?
  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为减轻有关责任人的罪责,避免该单位受到处罚,最有隐瞒的积极性。而地方政府和相关官员通过瞒报也可以减轻他们面临的政治与社会压力,进而免于行政与法律处罚。
  而同时,地方政府与当事矿主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当事矿主进行违规生产,疯狂榨取血汗钱的同时,也拉动当地GDP的增长。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通常会引起全行业的停产整顿。
  在以GDP考核当地政绩的大背景下,当地政府、官员以及矿主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
  如果当地政府官员依法行事,不仅影响矿主的收入,也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官员自身的政绩。
  更何况,个别官员与矿主中间不排除含有腐败的因素。甚至一些矿厂有个别官员的股份。因此,在对事故隐瞒和掩盖的背后,常常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一个因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共犯结构”。

制度不完善孳生瞒报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本来是现代政治的应有之义,但是长久以来,为官者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
  官员很长一个时期内,处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环境中,即便发生渎职、失职、不作为,受到的惩罚也不痛不痒,甚至由别人代过受罚的情景也屡见不鲜。
  而同时,中国的问责制刚刚起步,尚不健全。各地对官员问责规定不尽相同。
  河南省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
  重庆市规定,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尽管地域不同,但对事故问责的方式却惊人的相似。许多地方对事故处理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从事故处理方式上看,几乎大同小异。都是将事故死亡的人数与官员的乌纱帽简单挂钩。既没有事前的防范,又没有对事故根源的追究。
  然而,这却为瞒报埋下了伏笔。当一个地方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规定的“红线”时,一些官员很容易通过各种手段瞒报事故或谎报死亡人数,以避免丢掉乌纱帽。
  而就政府而言,一个事故发生,又通常会以风暴式作战的方式对全行业,乃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整肃。
  一场场风暴下,一批又一批的官员下马。然而,风暴过后,问题依然存在,收效甚微。甚至在“问责风暴”之下事故瞒报依然屡禁不止。
  其原因在于事故上报官员要被处理,瞒报被发现同样也是处理。但瞒报一旦侥幸成功,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一起事故将会牵连一大串当地官员。在这种情况下,瞒报成为一些单位和地方官员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
  也是基于这种“理性原则”,一些官员在对待重大事故时,能遮就遮,欺上瞒下。

问责制度化斩断瞒报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事故的瞒报又遮挡了多少起轻微事故、多少起未遂先兆、多少起事故隐患,多少生命的代价?
  经济学中“管理者被俘获理论”,说明被管理者天生有收买管理者的意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应该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如果不对这种关系进行强化,那么管理者随时可能被“俘获”。
  显然现行的问责方式不能解决“管理者被俘获”的问题。
  风暴式问责暴露出的实质是,政府很大程度上仍然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处理新的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哪个部门出事故多,就加强哪个部门的力量。
这种思路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只是一些人力、硬件、权力得到加强,而对从全局上解决问题无益。
  事故问责应从事后问责,扩展到“事前问责”、“隐患问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事故追究的处理中应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只有这样的土壤,才能从本源上杜绝瞒报的发生。

作者: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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