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也要征税的尴尬
(2009-07-03 1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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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违法所得虚拟货币交易 |
“违法行为”要征税
消息一出,一片哗然。因为“倒卖虚拟货币”早已被14部委认定为“违法行为”。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如违反规定,将要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总局的批复显然将一年前的《通知》推翻了。可以说,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征税的方式承认了这一收入的“合法性”。
那么,交易者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管这种交易及其背后一系列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征税根本无法操作
增加税收应有公理
但是,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利益的杠杆,是全民财富的再分配。一个税种的设立应该符合以上原则,并按照新税种设立权限确立,与此同时还应该考虑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便利性。否则税种制定之后就会对国家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难于征收和失于监管,更是容易造成偷漏税收行为和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
更何况目前网络的虚拟交易在国家立法上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虚拟货币的产生和交易都是在虚拟的世界里完成,构成了“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经济体,它不与实际货币挂钩,财产转让所得依然是“虚拟的”。
但是,如果以征税的方式把虚拟的经济行为转变为实际的经济行为,则必然影响现实中的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体系,造成对实际经济体的冲击,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同时,在目前经济下滑较严重的困难时期,互联网交易具有一定的活跃民间经济、提高居民和中小企业收入水平的功能。
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在经济政策上具有紧缩倾向,不利于宏观经济景气的恢复。况且目前政府财政汲取能力仍然强劲,并不缺少这一点收入。
作者:刘明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