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胡斌,就是“以危险方法”轻蔑无辜生命
(2009-07-22 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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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胡斌危险方法轻蔑生命杂谈 |
“重判”胡斌,就是“以危险方法”轻蔑无辜生命
各位请注意,我在“重判”两字上是打了引号的。我的立场很坚定——坚决发对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重判”胡斌,坚持呼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新判决。
杭州胡斌飙车案以来,备受关注的的车速和罪名两个焦点。著名的“70码”经鉴定机构鉴定不攻自破,这一点杭州警方已不得不出面公开道歉。然而,这个不小的滑稽丝毫没有动摇西湖检方和法院的起诉和判决。
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
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西湖区法院的这个“认为”,让我看了之后真的不这么认为。这不仅仅是因为胡斌曾有多次超速记录甚至在高速公路上一度超速行驶200多码,也不仅仅是因为胡斌在闹市区以84码——101码的速度高速行驶,与同伴你追我赶取乐斗勇,撞死斑马线上的无辜青年谭卓。我认为西湖法院大判决“恰到好处”在罪名上做足了“文章”,为胡斌重罪轻罚奠定了“基调”。
不是吗?大家不妨翻翻《刑法》与交通类犯罪相关的处罚条款——
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西湖法院是按交通肇事罪判决胡斌的,且判以“顶格”3年。案发后胡斌又是“自首”又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更是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113万元。可还是以“顶格”判决,可谓“重判”。西湖法院对法律的严肃性似乎令人肃然起敬。但值得推敲的是,西湖法院是按自己“选择”的法律条款判决,而不是按犯罪事实和情节适应的法律条款。如此一来,在重判也不过3年。尽管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个情节轻微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西湖法院清楚得很,胡斌是“很严重”的,谈不上“从轻处罚”这档“好事”。所以西湖法院就死死咬住交通肇事罪来个“本院认为”。
我甚至在想,假如胡斌飙车案当初不是媒体及时曝光,不是杭州市委书记“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的表态,西湖公检法会以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大不了让“不差钱”的胡家给受害的谭家多出些银子息事宁人也不一定。
让我佩服和欣慰的是,谭家拿到了113万元民事赔偿后,并没有被胡家“买断”,依然在追究胡斌的刑事责任上强烈不满西湖法院对胡斌的重罪轻判。生命的尊严是对正义的捍卫对邪恶的惩治。胡斌飙车致死人命,显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西湖法院避重就轻,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无异于“以危险方法”轻蔑生命。这个“危险方法”的危险就在于执法者对法律的亵渎,导致的是公众对“人治”的抵触与无奈,这是一个多么危险的信号!
很明显,胡斌是在闹市区与同伴飙车,是在斑马线致死人命。他主观上不知道这种方法的危险吗?连小孩子都知道的这个危险,西湖法院的法官大人怎么硬是“不知道”?何况胡斌还是开着自己违法找人改装的车,何况胡斌不是酒后驾车,他的主观意识清醒得很。
的却,我们真的不该无端地仇权仇富。但当官员和富人犯案时,总有一些公检法对他们极尽袒护?远的不说,包括杭州飙车案在内的举国皆知的,比如习水案,明明是强奸幼女罪,非得假装严惩地称以嫖宿幼女罪判决“起点高”,比如邓玉娇案,明明是被淫官逼得没有退路才拔刀相向正当防卫,非得以故意杀人罪移交检方,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借助于自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才免于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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